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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资本债 编辑
债券形式
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与各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已经基本用足次级债限额。准许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可以拓宽商业银行当前较为单一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银监会已批准兴业银行发行这一债券。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2006年共有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两家商业银行发行了总额83亿元的混合资本债券;2007年发行混合资本债券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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