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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银 编辑
包银亦称“包垛银”。中国元代征收的一种科差。元太宗时源于真定路(今河北境内),后逐渐在中原各地推广。初规定中原汉民户纳银6两,至元宪宗五年 (1255年) 减为4两,其中,2两征银,2两折收物品。后世祖时统改征银为征钞。包银制在江南推广,系在元世祖平定江南后;对散民郡县回族户包银的征收 (户2两),系在仁宗延佑七年(1320年) 四月始。
金朝灭亡前后,河北、山东军阀林立,对人民肆意掠夺,赋税名目极多,毫无限制。真定军阀史氏对此加以改革,将各项赋税合而为一,统一征收,称为包银,以后其他各地军阀也相继施行。1251年,蒙古国定汉地包银额为每户六两,各地地方长官提出异议,改为四两,并许一半折输他物。忽必烈即位后,推行钞法(见钞)。包银改为以钞输纳,每户钞四两。当时发行的中统钞二两(贯)同白银一两,所以实际上比原额减低了一半。元代纸币不断贬值,政府根据白银与纸币比值的变化而对包银额加以调整。延七年(1320),又在江南征收包银,对象是商人和回回人户,每户银二两,折合至元钞十贯(等于中统钞五十贯),可以推知北方包银也应改为同样数额。江南包银在至治二年(1322)即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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