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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体系 编辑
现代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
从2000年到2004年,日本从27.3%降为21.8%,瑞典从13.1%降为11.6%,瑞士从18.6%降为15.3%,英国从5.1%降为4.7%。 同时,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支票等纸基支付工具的相对比重下降,而银行卡、汇兑等电子支付工具的相对比重呈上升趋势。
在新西兰、瑞典和瑞士,已经不再使用支票;在比利时、法国、德国、新加坡和英国,支票交易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已经不足5%;即使是原来大量使用支票的国家,例如加拿大和美国,其支票交易量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
同时,原来票据使用比重较高的国家也通过引入票据影像和票据截留等技术来实现“无纸化”处理。例如,在法国,支票截留是支付工具现代化进程的最后一步,已经全部实现截留。
此外,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创新不断涌现。例如,ATM和POS等终端正在扩展其功能以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因特网和移动设备(例如手机)成为新的支付渠道;出现了个人在线支付、电子票据提示和支付、电子货币等许多新的支付工具和方式。
同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银行行内系统与企业等客户的内部管理系统逐步整合,以实现支付交易的“直通处理”和自助化。
例如,在芬兰,大中型甚至大部分小型公司通过网络自动处理其支付业务,大约有90%的银行业务都是通过自助模式(主要是因特网)实现的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DNS是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形式。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RTGS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形式。
RTGS的引入和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各国大额支付系统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各国通过在DNS中引入支付限额、参与者标准、抵押、保证金、违约分摊机制等措施,进一步降低了小额支付系统的风险。此外,各国更加重视支付系统灾难备份机制建设,努力降低支付系统和参与者内部系统的运行风险,以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二是更加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不断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1)革新取得连续日间最终性的方法。RTGS是取得连续日间最终性的重要方法,但由于其要求即时流动性,RTGS对参与者流动性要求非常高。一些国家通过制度创新,既节约了流动性,又保证了连续日间最终性(或几乎连续)。
例如,美国的 CHIPS能够识别并结算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进行抵消的群组支付。
(2)引入新的排队释放方法。例如,排队支付在连续基础上进行双边或多边抵消,从而在确保在支付全额结算的同时降低结算所需的流动性。
(3)中央银行提供日间流动性。为提高支付效率,控制支付风险,CPSS成员国的所有中央银行均向合格机构提供日间信贷。
三是注意支付系统与相关系统之间的协调,为参与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1)在同一技术平台上采用两种或多种“结算机制”,以供参与者选择。例如,德国的 PRTG为参与者提供“快速流程”和“限制流程”两种流程。这两种结算流程的风险和成本状况不同,参与者可以在权衡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2)优化支付系统的账户结构,为参与者提供更及时的信息服务,设计更为灵活的流动性调度机制。
(3)注意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和金融机构内部系统之间的协调,进一步增强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
银行之间的并购直接减少了支付服务组织的数量,提高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在电子银行和电子商务领域,许多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战略联盟或合资公司(例如MasterCaro和Europay之间的联盟),这也提高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在一些国家,通过将多个支付系统(例如自动清算所)进行整合,也导致了支付系统经营者的集中。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对市场的结构和效率造成了重要影响。
在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券业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有关中央银行的共同努力之下,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日益完善。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主要有三套:即《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证券结算系统建议》和《中央对手(CCP)建议》。这些标准来自许多国家的经验,构成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的共同基础或重要参考。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运用这些标准来监管本国的支付体系。 三是监管范围在不断拓宽。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部分国家开始将大型代理银行 (为其他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的商业银行)纳入监管范围。这是由于,随着银行之间的合并,支付流将集中于少数几家代理银行,而这有可能会造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行风险集中于少数几家银行并引发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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