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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行制 编辑
总分行制又称为“分支行制”,其特点是,法律允许除银行总部外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甚至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从而形成以总行为中心的庞大的银行网络。这类银行的总部一般设在经济发达、通信便捷的大城市,从而有利于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指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普遍实行这一制度,如西欧、俄罗斯、日本以及中国等。
可以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提高银行的安全性
由于银行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分散,因而易于吸收存款,充分有效的利用货币资本;同时由于放款分散,可以降低放款的平均风险,带来总体回报率的提高,又可以在较大范围内调剂资金,增强资金流动性。放款的分散性也大大提高了银行的安全性,即使个别分支机构经营失败也不会影响到整个银行的生存。
减少非营利性资产占用
现金准备方面,由于分支机构间调动灵活,就整个银行体系而言就可相对降低准备金数额,减少非营利资产占用。
有利于银行扩大资本总额和经营规模
实行总分行制,资金流动性大大的提高的同时,银行的资本总额也会相应地扩大,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
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种便利的金融服务
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种便利的金融服务,特别是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能够满足客户开拓国际市场的需求。
5.实行总分行制的国家,一般银行总行的数目较少,但规模较大。因此,国家在进行金融调控时,只要取得这些银行的积极配合就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从而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
2.银行规模过大,层次较多,管理困难。
3.分支机构人员的调动、轮换等会使银行失去与其客户的联系,而银行职员固守一地又会形成本位主义,削弱总行对分行的控制管理。
4.由于实行总分行制银行的分支行受当地经济影响较小,因而分支行机构的管理人员并不十分关心当地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总分行制具有其他银行体制所无法比拟的优点,更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成为当今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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