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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 编辑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依法征求意见后,202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8号,宣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4年4月,全国共有183家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
(二)支付交易处理。
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法人机构发行且仅在其内部使用的预付价值除外。
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该支付账户是指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凭以发起支付指令、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业务具体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
设立依据
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业务许可被依法注销后,该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字样。
许可条件
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其股权结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退出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等文件可以使用告知承诺、在线比对的方式减少证明材料 ,例如实缴资本可以实行“验资通”方式进行比对,在开通“验资通”的地区可以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获取银行验资证明信息,暂未开通“验资通”的地区,依然可以使用传统证明材料(包括电子证明、纸质证明均可) ,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采取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 。
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常见问题
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收单外包机构的区别是什么?
举个例子, 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当于生产商,而收单外包机构相当于便利店,自身不涉及支付系统,而是为已取得许可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宣传和业务受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是许可制,收单外包机构是无需取得的一般经营事项,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取得许可方可经营,收单外包机构凭营业执照即可自主经营。
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或两个机构合计达到二分之一,或三个机构合计达到五分之三,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另外,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或两个机构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或三个机构合计达到四分之三,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征求意见稿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
截至2024年4月,全国共有183家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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