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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 编辑
经营性资产是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单位一般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性资产的运营要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原则。从会计的角度看,所谓经营性资产,主要指企业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实际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
中文名:经营性资产
外文名:Operational Asset
使用单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原则:使用单位
性质:资产
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促进后勤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第89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通过其后勤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后勤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入股、联营、出租、出借等。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进行评估,核定价值量。土地、房屋等大宗资产应请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对不足立项标准又无专门机构鉴定其价值的资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资产、财务、物价和技术鉴定部门共同估价。评估价值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作为占用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各部门及其相关后勤事业单位须提出申请,经本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
第七条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时,须报送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及协议等;申报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其它需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的费用,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九条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单独建帐,对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对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不得出借或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国资事发第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规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查高校经营性资产严防滋生"小金库"
山东省针对高等学校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山东省将全面查清经营性资产现状,并建立规范的监管体系,以防止滋生“小金库”和堵塞财务管理漏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这次经营性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为2007年12月31日,清查的范围是:高校用于承包经营和出租、出借的各类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学校附属的具有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学校全资或对外投资合作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或控股、参股的股份公司。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在清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在2007年资产清查核实中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学校后勤的学生食堂、澡堂、学生公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区别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也称之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各级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所依法占有。正确界定企业中那些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是实施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前提条件。按照一般的认识,企业中的医院、职工宿舍、幼儿园、浴室、学校、招待所、食堂、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等都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应当根据情况加以剥离。
做为非经营性资产,有三种特征:
六、有关“审核审批意见”的内容:(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1、“经办人”: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2、“负责人”:指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领导。
3、“公章”:指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指负责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经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3、“公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的内容:
(一)“名称”:指投资单位拟转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名称。
(二)“结构、规格、型号”:指上述资产的结构、规格、型号。
(三)“购建时间”:指上述资产的购建时间。
(四)“单位”:指上述资产的实物计量单位。
(五)“数量”:指上述资产的实物数量。
(六)“账面原值”:指单位在购建上述全新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七)“账面净值”:指上述资产的账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以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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