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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 编辑
持有至到期投资( held-to-maturity securities,HTM securities)是指企业打算并且能够持有到期的债权证券。如果这些证券在一年或企业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到期,那么它们应在流动资产中列报;如果到期时间超过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一个营业周期,那么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在长期资产中列报。所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购入时都要以成本入账利息收入则要在赚得时入账。2017年,财政部新公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不再使用本科目。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处置的情况
企业将某项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表明企业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予以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内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者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做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时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
例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债券投资,其到期日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固定或可确定。而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明确,准备将投资持有至到期,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应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此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利息调整"实际上反映企业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相应摊销。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实际利率法指按实际利率计算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费用的方法,摊余成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和加上或减去累计摊销额以及扣除减值损失后的金额。
1.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的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收到分期付息、一次还本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支付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3.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在将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为了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企业应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借:应收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贷: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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