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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赦所不原 编辑
《大清律例·名例律》中的文言文
刑律制度。即性质特别严重不在一般赦免范围内的犯罪。
《大清律例·名例律·常赦所不原》载:“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匪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佐使杀人、故出入人罪, 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 一应实犯, 虽遇赦并不原宥。” 此外,凡杀死本宗缌麻以上尊长及外姻小功尊属者,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箍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诬告人叛逆者,诬陷良民因而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凡关系军机、兵饷事务而犯罪者,捕役将平民及犯窃之轻罪人犯逼认为谋杀、故杀、强盗者等,也都遇赦不准援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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