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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讼回避 编辑
司法制度
听讼回避,司法制度。指受理事件的官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老上级、同乡、同籍以及有仇嫌关系,则应回避对本案的审理,目的是为了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以使审判得以正常进行。
《大清律例·刑律· 诉讼》“听讼回避” 条规定,凡官吏审理案件时,发现在诉讼当事人中有同自己相关的服亲、姻亲、受业之师、老上级、本籍的官长有司以及素有仇隙之人,则应予回避。违者,如审理结果并无增加或减轻罪名和刑罚等情,处以笞四十之刑;如果其判决有增减罪名和刑罚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处。又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七载:在京巡城满、汉御史承审案件,遇有同旗、同籍之人,满御史应当回避者,会同他城满御史办理;汉御史应当回避者,会同他城汉御史办理;如满汉御史均应回避者,则将原案移交他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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