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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善后章程 编辑
《西藏善后章程》,又称《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是中国清朝政府于1751年(乾隆十六年)《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
西藏善后章程
1750年(乾隆十五年),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迫于情势,诱杀珠尔默特那木札勒,随后为其党羽卓呢尔(官名)罗卜藏札什所杀。随后,清朝廷派四川总督策楞领兵入藏平叛。
为了更好地治理西藏,以及削弱世俗贵族的权势,根据乾隆帝的指示,策楞拟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对西藏的行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章程废除了西藏郡王制,设立噶厦,驻地在拉萨大昭寺,长官为噶伦,秉承驻藏大臣、达赖喇嘛旨意办事。其同时规定噶伦员额为四人,且必须于公所(噶厦)办理政事。“查旧例噶隆会办事件,原有噶沙之公所衙门。自颇罗鼐后,各噶隆竟不赴公所,俱于私宅办事。……
今噶隆业已照例补放,自应遵照旧例,遇有应办事件,俱赴公所会办。”章程扩大了驻藏大臣的职权,并首次正式规定了达赖喇嘛的世俗权力,形成了驻藏大臣、达赖与班禅的僧官系统、噶厦俗官系统三者制衡的状态。驻当雄的达木和硕特八旗蒙古军队亦归驻藏大臣统辖。
1751年,清政府颁行策楞所奏的《西藏善后章程》。在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时,清政府还决定在西藏长年驻兵一千五百名,令提督大员率领弹压,三年轮换一次,成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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