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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编辑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通过。2005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相关条文修正的情况作了说明,涉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正内容包括理论指导;社会主义道路;国家的根本任务;统一战线;土地征用;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十几个方面。其中,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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