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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权 编辑
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
(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
(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具体内容有:(1)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2)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3)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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