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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影响 编辑
消除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列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违法行为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损害其名誉、荣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棱害人在影响所及范围内,以公开形式承认侵害过错、澄清事实、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未受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或信用的良好评价的责任措施。
消除影响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法律不要求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就要承担该种责任。此外,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害,除赔偿损失以外,也不排除相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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