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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 编辑
所得税法是台湾省现行征收所得税的基本法规。它最早于1943年2月17日制定公布,以后经历次修正,现行的所得税法是1985年12月30日的修正本。共6章125条。该法将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两类,并具体规定了各自的课税范围。对综合所得税的计算,规定个人的综合所得税,就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免税额、宽减额及扣除额后的综合所得净额计征。
个人的综合所得总额,以其全年的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的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予,以及其他所得合并计算。对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计算,以基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的纯益额为所得额。该法规定,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宽减额、累进税率及其课税级距,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征额及税率,均于每年度开始前,经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该法同时还对稽征程序、奖惩等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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