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强行性规范”的对称。在法定范围内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能成立。”任意性规范较多出现在民法、经济法等法规中。
规范简介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它又称为指导性规则,是行为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有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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