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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证券 编辑
不动产抵押证券是为筹集长期资金以不动产为抵押担保而发行的证券。这种证券的发行主体有两种,一种是不动产抵押银行,一种是股份公司。作为抵押的不动产,通常为土地和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不动产抵押银行以吸收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为抵押品,向此不动产所有者发放长期贷款,同时以这些抵押品作为发行不动产抵押证券的保证,吸收长期资金,以供放款。
这种抵押证券到期时,贷款者必须如期向银行归还贷款。若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以收回贷款。而银行对到期的不动产抵押证券也必须还本付息,否则要以担保的不动产的变卖归还给存款者。股份公司为直接筹集长期资金而以自己的不动产的留置权为抵押担保而发行不动产抵押证券。在发券公司破产时,抵押证券的持有者可获得所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从而持有人可照法定程序,行使其留置权,拍卖抵押物受偿。不动产抵押证券发行时,须先在主管机构办理抵押权设立的登记,说明发行的条件和抵押不动产的种类。抵押人须照章纳税,保证抵押不动产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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