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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发兵 编辑
擅发兵是中国古代军事法中的严重犯罪行为,处刑严厉。中国历代统治阶级都懂得有兵才有权,为了防止谋反、兵变,又必须狠抓军队领导权。擅发兵是种勒兵弄权的犯罪行为,为历代军事法规定的惩罚内容之一。从汉初萧何制九章律时起一直将擅兴列为国家法典之中。
所谓擅发兵,唐律注为:“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发。”擅发兵要重刑处罚,《汉书·袁安传》:司徒袁安“乃劾景擅发边兵,惊惑吏人,二千石不待符信而辄承景檄,当伏显诛。”唐律规定:发兵十人以上必须铜鱼符敕书勘合始能差发。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每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流三千里;千人,绞(《唐律疏议·擅兴》及疏)。虽有兵部发兵文书,但掌兵之官不得立即付兵,必须报请皇帝枇准才能差兵,违者按所给兵人数减擅发兵罪一等处治。但如果为了镇扭人民起义等所谓“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用兵”可以例外,先发兵后上报,此类情况如不立即给兵反而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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