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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衙门 编辑
巡抚衙门,是一个机构名称,指各省巡抚之办事机构。
清代各省巡抚衙门的情况,大体与总督衙门相类似,衙门内不置额定的朝廷命官而专用吏员,但有时也调用候补佐杂官员及武弁以临时任使, 然非定制。巡抚衙门之内部组织机构亦无定制,但其办事吏员也存在着专业分工。清末官制改革后,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奏订各省官制通则,规定各省总督及巡抚衙门各设幕职佐理文牍,分科治事。其幕职员数、职掌为:设秘书员一人,承巡抚之命,掌理机密折电函牍,凡不属各科之事,皆隶之;设交涉科、吏科、民科、度支科、礼科、学科、军政科、法科、农工商科、邮传科,各科设参事员一人,承巡抚之命,就主管事务掌理各项文牍;秘书员、参事员不作为官缺,统由巡抚自行征辟,毋庸拘定官阶大小,每年将各员衔名及到差年月,分别奏咨存案;秘书员、参事员以下,应酌设助理及缮写等人员,均由巡抚酌定,毋庸奏咨。参见“总督衙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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