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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陌钱 编辑
唐代的杂税之一
除陌钱是唐德宗建中四年 (783年) 政府以军费不足为名对市场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所课征的一种交易税。规定凡交易所得和公私支付钱物,每1000钱,官府抽取20—30文税钱,后增至50文。如果以物易物,就要将物品折合成现钱,再依百分之五的税率抽取相应货物作为税收。通过牙商进行的交易,由牙商持官府发给的印纸,对买卖进行登记,并负责核算交纳。不通过牙商进行交易的店铺,由店铺自备私簿,登记交易额,自动申报纳税。
唐代的杂税之一。德宗建中四年(783年)在全国征收除陌钱,规定凡属公私贸易,每一贯收税二十文,后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换则折钱计税。由官府发给牙商印纸,登记收纳;不经牙商的另用私簿报税,或自行报缴。逃税的一百文罚二千文,杖六十。《旧唐书·卢杞传》载,除陌钱开征以来,“怨讟之声,嚣然满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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