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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雇匠 编辑
和雇匠是中国古代政府雇佣的劳动者。唐代以前,政府所需工匠,大都直接强制手艺工人承充,属徭役性质。唐代官府手工业,以无偿劳作的“番匠”为主,辅之以雇佣的“明资匠”。后者是有偿劳作,类似募匠。宋代以雇佣的“募匠” (或称“和雇匠”) 为主,而辅之以“鳞差” (或称“当行”)。募匠和鳞差都获一定的“雇值”。宋代鳞差与唐代的纯系无偿劳作的番匠有所区别。元代官府所用工匠均是无偿劳作,属工奴性质。
明初实行类似元代的工匠制度,在人身依附关系和待遇上有所改善。官府工匠分为轮班、住坐和存留3种。轮班匠服役期间自带薪粮。对住坐匠和存留匠,政府按月补助月粮,成化 (1465—1487) 以后,又添发月盐。隆庆 (1567—1572) 以后,月粮改为发银。成化二十一年 (1485年),规定轮班匠可输银代役。政府以所得银雇佣工匠。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规定全部轮班匠皆输银代役。这样,占官府手工业工匠人数80%的轮班匠,都改为由政府出值雇佣。住坐、存留工匠仍服无偿劳役。清顺治二年 (1645年) 废除匠籍,不仅官府手工业和衙门差役用雇佣形式,余如河工、水利、军事运输和营造等,也募民承充,发给工食。和雇匠所得工价,一般不低于劳动力价格。历代和雇匠为政府半强制性招募,并非劳动力的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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