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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法司 编辑
都察院、大理寺、刑部
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大理寺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御史台(明代改都察院)主监察。
清死刑案件,须由都察院、大理寺、刑部主管覆核,奏报得准,方得执行。
明代建立了“三法司”联合审判组织。凡遇有大狱重囚,均由三法司审理,称“三司会审”。三法司是明代中央最高审级,但对重大案件的判决仍须呈报皇帝批准。清代,除三法司外,还有六部尚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当时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由皇帝最后批准。在三法司重,为防止互相推诿,无人负责,乃由刑部为三法司主稿,其分工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形成了明清时期互相监督制约的司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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