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留 编辑

官制名

奏留,官制名。清制,凡新进士分部行走三年期满,庶吉士散馆分部,拔贡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六年期满改为额外主事后又三年期满,满洲西北两路将军大臣处所差满分部之员及吏、兵两部掌稿笔帖式议叙等员,皆属可以奏留之员。届时,其堂官如果认为彼等可以称职,均可奏请留部专补,由吏部查核咨覆后,自行引见补授司员实职,称为奏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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