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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舶 编辑
又名市舶。本指明初海外诸国贡使所乘的船舶﹐引申为明清时代官府的对外贸易。明制﹐外国贡使来中国﹐除携带贡品外﹐准许附带商货进行贸易。
对各次朝贡的贡品﹐明政府均照例偿以相当代价。非朝贡国家的船舶来华互市例加禁止。明政府对海外诸国来华朝贡的贡期﹑贡道﹑船舶数和朝贡人数都有具体规定。贡期有两年一贡(如琉球)﹑三年一贡(如暹罗﹑高丽)﹑十年一贡(如日本)数种﹐通常为三年一贡。为辨认贡舶的真伪﹐洪武十六年(1383)﹐礼部制定勘合制度﹐并开始对暹罗等五十九国发放勘合文册。贡舶到达港口后﹐先由市舶司检验“勘合”﹐相符者方许入京朝贡。贡舶带来的商货﹐可由贡使带入京师﹐在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中国商人及军民人等可将非禁货物运入馆内﹐在礼部派员监督下“两平交易”。也可以在市舶司所在地互市﹐由市舶司主持﹐官设牙行﹐与民交易。初﹐贡舶贸易全免课税。弘治﹑正德年间始行抽分制﹐税率不一﹐弘治年间(1488~1505)﹐北京会同馆互市﹐抽税十分之五。正德年间(1506~1521)﹐在广东市舶司所在地互市﹐抽税十分之二﹐此后一般以此为准。隆庆以后﹐贡舶贸易渐趋衰落。诸国来华之互市船舶﹐渐称市舶。入清以后﹐市舶成为外国商船的专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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