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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按察司 编辑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肃政廉访司”)、明朝、清朝(改称”按察使司”) 三代设立在路一级(元代)或省一级的司法机构,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简称“按察司“。
提刑按察司的长官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在明代与承宣布政使等并为一省最高长官,入清,则与布政使并为巡抚所制,虽名为同僚,实乃属官。
中文名:提刑按察司
别名:肃政廉访司,按察使司,臬司
朝代:元朝,明朝,清朝
执掌:刑名,监察
提刑按察司始于元代。此前,宋代于各路分设“提刑司”,金代继承了这一制度,但改称“按察司”;元承金制,但改称“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后又改称肃政廉访司。
明初撤路改府,将元代诸路的“肃政廉访司”改设在行省一级,并改回“提刑按察司”的称呼;后来,明太祖废行省,提刑按察司得到保留,且与承宣布政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并称“三司”。 提刑按察使司中,设置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等等。
至清代,提刑按察使司一般称为“按察使司”。 清初,直隶不置按察使,另置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使衔、通永天津巡道兼山东按察使衔、霸昌井陉巡道兼山西按察使衔。雍正二年改直隶按察使衔,于是各省均置按察使一人,但在一些方面仍有变动,其属官有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等;至于副使、佥事,则因事酌置。晚清,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按察使”也改为“提法使”。
《明史·职官志》对本词条所述机构,同时使用了“提刑按察使司”和“提刑按察司”两种称呼。 根据学者郭润涛的观点,明代使用的是“提刑按察司”的称呼,即不加“使”字。他指出,不加“使”字,是承袭了前代的做法(金、元时提刑按察司等机构的长官官名已有“使”字,但机构本身不加“使”字);而按明代人的解释,则同时表明了该机构与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的制度性区别,即按察副使、按察佥事对按察使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 考诸中研院校勘本《明实录》,一般使用的表述确是“提刑按察司”,仅《明太祖实录》出现了一处“提刑按察使司”的表述; 另有少数地方出现“按察使司”的称呼,点校者有时也会以校勘记说明有过往的校勘者认为“使”字当删、 或是有的版本并无“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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