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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 编辑
士兵,军队中被授予士官(军士)和兵军衔的军人。直接操作装备,执行战斗或保障等任务。有的国家士官还负责兵的基础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士兵是军队的基础,数量和质量是关系军队战斗力强弱、影响战斗胜负最直接的因素。
中国
中国历史上的士兵,曾有多种称谓。据甲骨文和金文记载,商和西周,已有甲士、士、徒的称谓。
春秋战国时期,又称乘车作战的为车士,乘马作战的为骑士,徒步作战的为徒卒、徒兵、带甲。此后,直至近代,对士兵的称谓还有卒、士卒、步卒、兵、兵士、战士等,士兵主要来源于农民。
中华民国初期,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颁布命令,统称军士和兵为士兵或兵士。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创建始,对班长及以下军人通称战士,也称士兵或兵士。通常战士与干部、士兵与军官对应称呼。
革命战争年代,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主要来源于志愿参军的人民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并规定了士兵服役年限和士兵军衔等级。
1978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
198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军衔为3等7级,即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还规定了士兵的奖惩和义务兵、志愿兵福利待遇以及退出现役的工作安排等。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规定,增设士官军衔等级,军士长和专业军士军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2010年7月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和义务兵。志愿兵军衔分为高、中、初三级:高级士官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士官为四级军士长、上士,初级士官为中士、下士。义务兵军衔,分为上等兵、列兵。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士兵受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其家庭得到人民政府的优待。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士兵与军官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建军初期,红军就废除封建雇佣军队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制度。
中国士兵
国外
在世界上,士兵一词,始见于15世纪的意大利,时指领取军饷的雇佣军人。
外国士兵
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军情设置士兵的军衔等级。美国现役士兵军衔分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等,此外还有总军士长。俄罗斯现役士兵军衔分为6级,即大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世界各国普遍对士兵实行优待政策。随着信息技术和装备的发展,战场情况瞬息万变,对士兵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培养士兵具有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熟练的军事专业技能,而且要培养士兵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较好的身体素质,以适应信息化局部战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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