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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 编辑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明清两代的地方军政长官。督抚有权决定徒刑的判决,对流刑、充军、发遣可以做终审判决,但需要报请刑部复核。
中文名:督抚
外文名:governor-gen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or
拼音:dū fú
释义:督抚
清朝初沿明制。督、抚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衔,无定员。顺治十年,谕会推督、抚不拘品秩,择贤能者具题。康熙元年,停巡抚提督军务加工部衔。 不置总督省分,兼辖副将以下等官。 十二年复故,并设抚标左、右二营。三十一年,定总督加衔制。 由各部左、右侍郎授者,改兵部左、右侍郎,由巡抚授者,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乾隆十三年,定大学士兼管总督者仍带原衔。明年,改授右都御史衔,其兵部尚书衔由吏部疏请定夺。嘉庆十四年,定以二品顶戴授者兼兵部侍郎衔,俟升品秩再加尚书衔。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尚书衔。宣统二年停。 七年,定山陕督、抚专用满员。雍正元年,定巡抚加衔制。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者,俱为右副都御史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为右佥都御史。
乾隆十四年,定巡抚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其兵部侍郎衔,疏请如总督。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侍郎衔。宣统二年停。 时西安有同署巡抚者,山东、山西并有协办巡抚之目,非制也。是岁,谕山陕督、抚参用蒙古、汉军、汉人,纂为令甲。
乾隆十八年,以漕运、河道总督无地方责,授衔视巡抚。 嘉庆十二年,定由尚书授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疏请如总督。 光绪二十四年,加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衔,寻罢。三十二年,定辟除掾属、分曹治事制。 条为十科,曰交涉、曰吏、曰民、曰度支、曰礼、曰学、曰军政、曰法、曰农工商、曰邮传,各置参事、秘书,是为幕职。 宣统二年,充会办盐政大臣兼职,寻亦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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