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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编辑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指清政府与葡萄牙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此为澳门被葡萄牙占据的历史转折点。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这个不平等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澳门正式通过条约文件的形式成为葡萄牙殖民地,成为清政府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个进程部分。
中文名: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别名:《中葡北京条约》
签约时间:1887年
签约双方:清政府、葡萄牙
签署地点:北京
双方代表:清政府:孙毓汶,葡萄牙:罗沙
条约类型:不平等条约
条约影响:葡萄牙获得“澳门地位条款”与“最惠国待遇
条约标志:澳门正式通过条约成为葡萄牙殖民地
公告内容
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为占据澳门,于1887年12月1日(清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迫使中国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又称《友好通商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该条约共54款,另有两个附属专约。
条约内容分三类,一是澳门地位问题,二是鸦片税厘并征问题,三是中葡通商问题。与澳门地位有关的重要两款是: 第二款——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1887年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第三款——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仍允无异。
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
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和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
葡人可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条约,是葡萄牙占据澳门三百多年来中国政府对澳门地位做出规定的第一个条约,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条约。也就是说,条约不仅使葡萄牙从此可以“一体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所有侵略权利,而且对澳门地位的规定更是给中国领土主权和国家尊严带来严重损害。条约包括澳门地位、鸦片税厘并征、葡萄牙享受最惠国待遇等内容。葡萄牙人终于获得了争取数十年而未得到的“澳门地位条款”与“最惠国待遇” 。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虽然再次确认《中葡里斯本草约》中有关澳门的提法,但同时规定:“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1928年4月,中国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政府中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但葡萄牙不走,继续占领着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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