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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 编辑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组织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国务院直属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编制
国务院直属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领导职数,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司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处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反垄断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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