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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监察委员会 编辑
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是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现任中共中央纪委委员,山东省委常委、山东省纪委书记、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夏红民。
中文名:山东省监察委员会
外文名:Shandong provinci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成立时间:2018年2月3日
机关属性:国家监察机关
领导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现任领导是:夏红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山东省监察委员会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下旬在济南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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