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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代表大会 编辑
县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级别县处级。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县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
中文名:县人民代表大会
外文名: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ounty
别名:县级人大
性质:国家权力机关
级别:县处级
县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县人大。
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县一级行政区划内设人民代表大会,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权力机关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人大代表组成。县人大设常务委员会,在县人大闭会期间代行县人大部分职能。
根据宪法规定,县人大每届任期5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县长和副县长。
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并且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选举机关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
常务委员会组成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职能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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