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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编辑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实行土地、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耕畜、农具折价入社,产品按劳分配。合作社制订生产计划,推行季节和长年包工制度,社、队之间实行“三包一奖罚”(包工、包产、包成本,超欠产奖罚)的管理办法;对农户实行劳动定额,按投工量计酬。
中文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高级社”
基本单位:生产队
性质:经济组织
定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①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归社员私有;②幼林和苗圃偿付一定工本费后转归集体所有;③大量的成林的果树,茶树,竹林,桐树,漆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入社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和栽培工本费作价,转归集体所有;④成片的树林,根据材积分等作价,转归集体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初期,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入社交纳的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员按耕地或劳动力分摊,不记利息,不能随意抽回。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从每年收入中抽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此外,合作社还鼓励社员向合作社投资,按信用社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不包括尚未收获的越冬作物,正在饲养的幼畜,肥猪和正在培育生长的苗木和树木等。)
首先扣除下一生产周期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工分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消费基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集体消费基金,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缴纳国家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并选出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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