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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混合物 编辑
爆炸性混合物是指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助燃性气体形成的能够引起爆炸过程的均匀混合系。爆炸性混合物无论组成如何不同,在确定的条件下,都有其引爆的浓度下限和上限,即通常所称的爆炸极限。一般情况下提及的爆炸极限是指这种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测得的爆炸极限。
中文名:爆炸性混合物
外文名:The explosive mixture
含义:粉尘或纤维状物质与空气混合
决定:爆炸极限、传爆能力
分为:3类
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根据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并考虑实际生产过程的特点,一般是将爆炸混合物分为三类:
I 类——矿井甲烷
II 类——工业气体(如工厂爆炸性气体、蒸气、薄雾)
III 类——工业粉尘(如爆炸性粉尘、易燃纤维)
在分类的基础上,各种爆炸性混合物是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分级,按引燃温度分组,主要是为了配置相应的电气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分级
爆炸性混合物
按最小点燃电流分级
爆炸性混合物
按引燃温度分组
爆炸性混合物,不需要用明火即能引燃的最低的温度称为引燃温度。引燃温度愈低的物质愈容易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的高低,分为 T1、T1、T3、T4、T5、T6 六组(此处T和表中T代表温度)。
类 和 级 | 引燃温度与组别 |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T>450 | 450≥T>300 | 300≥T>200 | 200≥T>135 | 135≥T>100 | 100≥T>85 | |
I | 甲烷 | - | ||||
IIA | 乙烷、丙烷、丙酮、苯乙烯、氨苯、甲苯、苯、氨、一氧化碳、乙酸乙酯、乙酸 | 丁烷、乙醇、丙烯、丁醇、乙酸、丁酯、乙酸戊酯、乙酸酐 | 戊烷、己烷、庚烷、癸烷、辛烷、汽油、硫化氢、环己烷、汽油、煤油、柴油、石油 | 乙醚、乙醛、三甲胺 | - | 亚硝酸乙酯 |
IIB | 丙烯腈、丙炔、环丙烷、焦炉煤气 | 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丁二烯、乙烯 | 二甲醚、异戊二烯、硫化氢 | 二乙醚、二丁醚 | - | |
IIC | 水煤气、氢 | 乙炔 | - | 二硫化碳 | 硝酸乙酯 |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根据粉尘特性(导电或非导电)和引燃温度的高低分为 IIIA、IIIB 二级,T11、T12、T13 三组。
类 和 级 | 组别 | T11 | T12 | T13 |
粉尘物质 | T>270 | 270>T>200 | 200>T>140 | |
IIIA | 非导电性可燃纤维 | 木棉纤维、烟草纤 维、纸纤维、亚硫 酸盐纤维素、人造 毛短纤维、亚麻 | 木质纤维 | - |
非导电性爆炸粉尘 | 小麦、橡胶、染料、 聚乙烯,苯酚树脂 | 可可,玉米,砂糖, 米塘 | ||
IIIB | 导电性爆炸粉尘 | 镁、铝、铝青铜、 锌、钛、焦炭 | 铝(含油)、铁、 煤、炭黑 | |
火炸药粉尘 | - | 黑火药,T.N.T | 硝化棉、吸收药、 黑索金、特屈儿、 泰安 |
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液雾和可燃粉尘等可燃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和空气等氧化剂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这种爆炸性混合物若受到点火源的点燃作用,便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此类火灾爆炸事故在工业企业中较为常见且危害严重。为了预防此类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除了控制和消除点火源的点燃作用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防止形成这种爆炸性混合物。下面简要叙述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基本对策。
1、选用原则
(1)气体应尽量选用爆炸浓度下限较高、上限较低、爆炸浓度极限较窄、自燃点较高、最小点火能量较高的。
(2)液体应尽量选用饱和蒸气压较低、爆炸温度下限较高、闪点较高、自燃点较高、最小点火能较高的。
(3)粉尘应尽量选用爆炸浓度下限较高、粒度较大、气化温度较高、最小点火能量较高、自燃点较高的,且应尽量选用不含可燃气体、蒸气及液体的可燃粉尘。
2、控制使用量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可燃粉尘,应尽量分成小批量地使用,现场使用的量应限制到最小的限度。不使用的应立即收藏于指定的地点,切不可放置在点火源附近。
3、操作过程的控制
(1)对气体和液体的处理,应尽量在闪点以下,且在常温常压下进行,加温、加压和减压等的数值应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
(2)对气体和液体的处理,应尽量在接近于静止的状态下进行,搅拌、混合和流动速度等应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应严格防止温度的上升等。
(3)对液体的装入和排出等,应尽量将流速减小,且应尽量使用插底管,避免液体飞溅。
(4)贮存和输送挥发性高的可燃性液体时,应尽量使用专用的贮罐和容器。用槽车和罐车等运输时,最好不要转载。
(5)可燃粉尘的处理应尽量在常温常压下进行,加温、加压和减压等的数值应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
(6)在处理可燃粉尘时,应不使粉尘飞散在较大的范围,应缓慢地处理。流动和搅拌速度等应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
(7)在处理可燃粉尘时,为了不使粉尘飞散在较大的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尽量采用水湿式作业或油湿式作业。
(8)将可燃粉尘装入袋子或容器时,应尽量分成小批量进行。为了避免粉尘飞散,袋子或容器的开口面积应尽量小。
4、避免开敞处理物料
(1)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生产和使用应尽量在密闭容器或设备内进行,气相空间的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浓度应在爆炸浓度极限之外。
(2)贮存或残留有可燃液体的贮罐或容器不应敞口放置。若敞口放置时,应考虑风向、气温和可燃液体的特性等,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在使用可燃液体时,如洗涤操作等,应尽量在密闭状态的装置或容器内进行,操作中产生的可燃蒸气应采取强制通风等措施排出。
(4)可燃粉尘应尽量在密闭装置或容器内进行处理。在开敞状态下处理时,对悬浮和飞散在空气中的粉尘,应采取强制通风方法排出。
5、避免剩余物料存在
使用过或使用剩余的可燃液体,尤其是挥发性高的可燃液体,应贮存于指定容器中。对容器内残留少量无用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及时用空气、氮气、水或水蒸气等进行彻底清洗。对剩余或堆积不用的可燃粉尘,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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