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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壁垒 编辑
市场壁垒(market barriers):壁垒一词常见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领域。规范性的贸易壁垒(trade barriers)是以自由贸易为参照系,指各国为阻止和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所设置的各种障碍。其目的在于维持本国商品在国内商场上的占有率,减少进口,减少外汇支出,以使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贸易壁垒的主要手段有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后来的研究发现,贸易壁垒不仅仅存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内贸易也同样存在由于地方保护、技术标准、商业惯例和地域文化等因素而导致的壁垒。
我们把所有对投资主体自由地进入或退出某一市场、对在位厂商的经营管理过程障碍或者在其成长发展的过程中起抑制作用的因素都称为市场壁垒(market barriers)。
市场壁垒
对于卖方来说,是进出于各产业部门的障碍;市场壁垒越高,市场选择的自由度越小;反之,市场选择的自由度则越大。衡量市场壁垒高低的指标,主要是市场要素流动的速度。
市场壁垒
政府也有可能设置市场进入障碍。例如金融界的条例和规范,本意是用来管制那些投机取巧者和违法分子的,但不可避免地所有业务活动(包括那些合法的)都会受到限制。 建立于一定领域或市场的企业,当它们发现有新来者企图进入时,往往会想方设法地增加市场进入障碍。例如,它们可以通过降价来达到目的,迫使新进者的产品失去竞争力;并且因为有市场壁垒的保护,它们产品原来的价格本来就高于自由竞争市场的水平,所以对市场原有企业来说,进行降价并不是十分无奈的选择。垄断的存在更会形成难以逾越的进入障碍。因为如果没有进入壁垒(或很低),那么其他企业会蜂拥进人垄断市场,分享垄断利润。
市场壁垒
在研讨会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身职行政法官Paul J.Luckern和美国Nixon Peabody LL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aymond Van Dyke律师分别就337条款调查介绍和技术层面的问题进行了讲解。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王加斌律师已代理多起涉及中国企业的337条款应诉案件,他告诉记者,中国企业涉及337条款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电子、汽车、电池、地板等产业,在处理案件上,希望中国企业一方面注意理解美国贸易委员会的判例和美国知识产权法,在相关信息的证据开释中予以配合,协助行政法官准确完成的记录,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与对方律师合作解决争议,争取案件的妥善解决,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市场壁垒
技术性/生产要素壁垒
中国饭店业在资金、技术、管理模式、企业品牌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的获取性与效率性方面存在着大量壁垒。
饭店企业在获取资金时所遇到的障碍主要由以下因素引起:一是城市中新建饭店的地价、建筑、内外装修、家具、人员工资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越来越高;二是除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外,政府历来把“楼、堂、馆、所”作为限制性投资领域,在银行受政府控制程度较深的体制下,饭店企业想从金融市场上获得资金是相对困难的;三是相当一批国有中小型饭店负责比例过大,缺乏持续发展力量。尽管已经有部分民营经济介入中国饭店业,但是在现有政治、经济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下,民营经济的有限资金很难以盘活庞大的国有存量资产的“空壳”。
技术壁垒
按照传统的看法,饭店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但是随着商务旅游者对饭店消费需求越来越多和饭店联号、饭店集团的发展,这一看法正在改变。随着商务、度假等高消费旅游者的更加成熟,他们对饭菜的需求越来越趋于个性化,消费需求层次也越来越高,加上更多的信息、保安、虚拟技术的介入,时的饭店客房传统的“舒适”、“安全”等标准正在被更新,而那些没有能力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的饭店将会被迫退出高星级饭店的市场范围。对于那些大量存在的中小型饭店企业来说,也正在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旅游者通过各种网络进行饭店客房预定的现实。连接200多个国家,6万家饭店客房的全球最大饭店预定网络已经开通。可以说,以信息、虚拟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技正在形成中国饭店业的新的壁垒。
人力资源
特别是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的短缺严重制约着中国饭店市场的发展(戴斌,2000)。国内的人力资源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缺乏一个鼓励优秀的职业经理人脱颖而出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说,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是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和完善的必备前提。而从发达国家的饭店市场发育进程来看,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又是饭店市场态势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必备条件之一,特别是饭店管理公司——它又是饭店集团重要的成长维度之一——成长的基础。而在中国饭店市场上,绝大多数中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在国有饭店中,这些饭店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还是事业,而非企业性质。这些潜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者由于事实上的单位所有制,或者由于离开单位的机会成本太高,长期固化在已经不能发挥其最大潜力的饭店企业中。表现在现实中就是“想要的想不到,想走的走不了”,构成了饭店市场典型的人力资源要素壁垒。
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阶段,经营者主导的阶段,也即钱德勒所说的“经理的革命”时期,投资者的权益也仍然是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更别说在今天这个“颠覆职业经理的时代”了。在中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位的国有饭店企业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内部管理和外部发展战略都不完全是以市场和利润最大化为导向。这一点可以从国家旅游局历年统计年鉴中关于不同所有制的饭店经营业绩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而对于潜在的民营经济进入者来说,相关的法律不配套也在阻碍着他们的大规模进入。即使勉强进入,一旦发生“内部人”侵害私人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投资者往往难以通过有效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
在位优势企业的体制优势
(institutional advantage)也会造成饭店业的市场壁垒体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产经营一体化优势(包括垂直、水平和混合一体化)、企业规模优势、饭店或饭店集团的资金筹措优势,就可以在竞争中设置强大的进入壁垒(entry barriers)。压制新竞争者的生成与发展,客观上造成竞争的困难与垄断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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