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 编辑

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职业资格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文件将职业资格重新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021年1月2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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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职业资格

外文名:Occupation qualification

拼音:zhí yè zī gé

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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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人社部按照国务院部署,牵头开展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从2014年起,已报请国务院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总量减少44%,超额完成本届政府确定的减少1/3职业资格的目标。这标志着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实现了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

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2021年1月2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格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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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依据设置的职业资格(24

序号

设定依据

资格名称

工种

组织机构设置依据

组织机构

报名方式

设 定 依 据

备注

1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十六)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

市场化、社会化职业资格

根据市场需要,由市场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

市场化、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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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由于不得以备案名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人才评价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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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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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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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7)项:(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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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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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7)项:(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检察官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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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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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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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行政复议人员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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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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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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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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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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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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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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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测绘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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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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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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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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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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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核设施营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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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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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经营资格

安全生产经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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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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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资格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执业资格

依法确定

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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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检测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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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测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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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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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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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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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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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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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监督中执行检定、测试任务人员资格

计量监督中执行检定任务的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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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中执行测试任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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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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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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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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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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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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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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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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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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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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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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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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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

试。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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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资格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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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

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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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航空人员资格

航空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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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机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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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勤乘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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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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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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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签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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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电台通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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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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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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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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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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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条例》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本单位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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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