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下水超采区 编辑
水文地质学术语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中文名:地下水超采区
外文名:over-development area of groundwater
学科:水文地质学
危害:破坏了地下水的采、补平衡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在开采条件下,一定时间段内的地下水的开采量大于年或多年平均补给量,而破坏了地下水的采、补平衡的地段。
2021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地下水超采区做出了规定。
1、本站所有文本、信息、视频文件等,仅代表本站观点或作者本人观点,请网友谨慎参考使用。
2、本站信息均为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
3、对任何由于使用本站内容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有侵犯你版权的,请来信(邮箱:baike52199@gmail.com)指出,核实后,本站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