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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 编辑
探矿权转让(assignmet of exploration rights)是关于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的一个名词。是指探矿权人通过合资、合作、作价入股、出售等方式将探矿权让与他人。
中文名:探矿权转让
外文名:assignmet of exploration rights
转让:探矿权转让人
获得:探矿权受让人
转让探矿权的,称为探矿权转让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r);获得转让探矿权的,称为探矿权受让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e)。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②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探矿权属无争议;
④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受让人必须具备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必须经过评估、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确认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探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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