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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会 编辑
非公募基金会,是指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的简称。
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
中文名:非公募基金会
外文名:private foundation
全称: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法律出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二条)
国内的基金会分两种,公募和非公募。
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中心实时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已经注册的基金会数量达5545家,比2015年同期的基金会数量增加674家,年增长率为13.84%。其中,全国共有1565家公募基金会,占全国已注册基金会总数的28%;还有3980家非公募基金会,占全国已注册基金会总数的72%。同2015年相比,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在全国已注册基金会总数中的占比增加4%。
从基金会数量增长趋势可以看出,《慈善法》通过后,公募基金会数量增加的速度大幅下降;同时,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成立的审批权下放、取消业务主管部门要求,进一步降低了注册门槛,大大加快了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
当前,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迅速崛起,发展空间巨大,具有区域发展不平衡特点;宗旨开始多元化,但不明显;基本属于项目运作型而非公益资助型。非公募基金会良莠不齐,治理水平面临着突出的困境;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较低,服务性体系还有待建立;独立性面临着来自资本与行政等多方掣肘,自主性能力不足;诸多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
非公募基金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多个部门以及社会各个领域的大力推动:引导由运作型向资助型方向发展;加快行业服务机构的建立,促进分工协作;强化落实信息公开力度,打造统一便捷的信息公开平台;建立与完善以政府为主体,民间评估力量参与的评估机制;大力推动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不断变革相关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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