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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收入 编辑
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
中文名:专项收入
释义:国务院批准征集和纳入的收入
组成: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
其他收入: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等等
为了环境保护和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 广辟财源, 增加收入, 并适当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80 年代以后先后开征了排污费、国家能源效能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项专款收入。1985 年起国家预算收支税目单设“专款收入类”和“专项收入类”。
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主要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测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国家留成油销售后上缴收入等。
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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