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禁渔期制度 编辑

在黄河流域禁止所有捕捞类型生产作业

黄河禁渔期制度黄河禁渔期制度

黄河禁渔期制度,是中国黄河干流、13条支流和3个主要湖泊,禁止所有捕捞类型生产作业,2018年启动该制度,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禁渔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黄河禁渔期制度是依据《渔业法》设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养护制度。2018年,原农业部发布《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实施为期3个月的流域性禁渔期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恢复。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赴沿黄九省(区)开展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渔民群众、管理部门、资源专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总结全国和黄河流域有关地方现行禁渔期制度实施情况基础上,统筹考虑资源保护、渔业发展、渔民生活和执法能力等因素,本着“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决定对黄河不同河段实行不同的禁渔期制度,以进一步加强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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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黄河禁渔期制度

外文名:The Yellow River fishing ban period system

实施时间:2018年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制度类型:禁止捕捞生产

内 容:禁止所有捕捞类型生产作业

制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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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复杂多变,孕育了许多特有的水生生物物种,但水域生态系统整体也较脆弱——上游鱼类以裂腹鱼类和条鳅鱼类为主,大多为高寒地带生活的种类,生长速度缓慢,性成熟期相对晚,繁殖力低,一旦受到破坏,很难得到恢复。

在水生生物资源的亲体繁殖期和幼体生长期等关键生命阶段,实行禁渔保护,可以大幅降低捕捞和利用强度,使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和数量补充,有利于黄河水产种质资源恢复性增加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的提高。

调查显示,黄河上、中、下游均面临鱼类资源衰退的困境:

2007年黄河上游公伯峡至寺沟峡河段的鱼类资源调查共采集到鱼类16种;2009至2013年间对黄河龙羊峡以上干流及附属湖泊进行的调查显示,只有10种上游土著鱼类可以被采集到。

黄河中游,2010至2012年对山西段调查发现42种土著鱼类。2013至2014年对干流陕西段的调查,去除引入种后,只采集土著鱼类45种,占中游鱼类的45.45%。

黄河下游,2013年对下游9个断面的调查只发现了27种鱼类,占下游鱼类总数的26.73%。

制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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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起,中国在四大海区普遍实行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2003年和2011年起,中国又分别在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推行了禁渔期制度。

黄河禁渔期制度,2021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黄河实施禁渔期制度,下一步加强黄河禁渔和水生生物保护宣传,提高渔民资源保护意识;将对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状况、渔民和渔船状况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提出完善黄河流域禁渔期制度的意见与建议,加快推动相关政策出台。

2022年对黄河禁渔期制度做出调整。根据通告,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禁渔期延长一个月,即由4月1日至6月30日延长为4月1日至7月31日,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同时鼓励地方实施更严格的禁渔期制度。同时将大通河、隆务河等河流和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等湖泊列入禁渔范围。

政策调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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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8年发布的黄河禁渔期制度相比,本次调整延长了禁渔时间、扩大了禁渔范围。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全年禁渔,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包括干流、支流和湖泊水库延长禁渔期一个月,将大通河、隆务河等河流和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等湖泊列入禁渔范围。此外,还加强了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规范管理。考虑到保障水产品稳产保供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水库将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制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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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计显示,黄河流域每年捕捞量约为4.6万吨,中国淡水水产品年总产量是3000多万吨,黄河淡水捕捞产量占比不到0.2%。黄河禁渔不会对水产品供应产生较大影响。

2017年农业农村部组织沿黄各省份摸底调查,黄河流域专业从事捕捞人数为2万多人、兼业捕捞约1.5万人,渔船近2万艘。主要捕捞种类包括鲤鱼、草鱼、鲫鱼、鲢鱼、鳙鱼、兰州鲶、黄颡鱼、中华鳖、中华绒螯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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