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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豁免 编辑
税收豁免是指在定期间内免除某些纳税人或纳税项目应纳的税款。豁免期限、豁免纳税人、豁免项目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形势确定。税收豁免有部分豁免和全部豁免之分。部分豁免就是免除纳税人或纳税项目的部分应纳税款; 全部豁免则是免除全部应纳税款。这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称之为“减免税”。最常见的税收豁免有两类,即关税与货物税的税收豁免和所得税的税收豁免。对关税和货物税进行税收豁免,可以降低产品价格,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居民对产品的消费; 对所得税进行税收豁免,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资、发展经济,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某些社会政策的实现,稳定社会秩序。
至于免除所得税,一方面可已增加新投资的利润,使企业更快地收回所投资本,减少投资风险,以刺激投资,例如,对企业从治理污染中取得的所得不计入应税所得中,激发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政策的顺利实施,以稳定社会正常生活秩序,诸如对慈善机构、宗教团体等的收入不予课税。
1.是指对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按照国际公约在税收方面给予特殊的免税优惠所作的规定。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规中对外交税收豁免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使(领)馆的馆舍免纳捐税。如对外国使(领)馆不动产的拥有和使用免征契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辆购置税;对使(领)馆使用的船舶免征船舶吨税。对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2)对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对外交人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从境外运进的自用物品和安家物品免征关税及其他税收。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辆购置税;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2.对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力缴纳的长期滞纳欠税,给予免除一部分或全部的一种照顾,又称“欠税豁免”。
税收豁免是外交豁免的一种。各国按照国际惯例或有关协议,在税收上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的一种外交特殊待遇。
我国1952年7月曾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对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税种及适用原则等都作了具体规定。70年代,我国又加入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分别于1975年12月26日和1979年8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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