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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 编辑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亦称“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包括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亚伦·戴雷科特、罗纳德·科斯和理查德·A·波斯纳,以及耶鲁大学的圭多·卡拉布雷西、乔治梅森大学的亨利·曼尼(Henry Manne)。其中,亚伦·戴雷科特于1958年在芝加哥大学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科斯于1960年在该期刊上发表了文章《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被视为该学科创立的重要标志。
中文名:法律经济学
外文名:Law and Economics
诞生地:美国芝加哥大学
代表人物:罗纳德·科斯,理查德·A·波斯纳
历史概论
法律经济学
罗纳德·科斯教授是法律经济学初创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之一,其1960年的经典之作《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是法律经济学学科创立的里程碑。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通过对外部性问题独辟蹊径的分析,得出结论: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反之,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
此外,在法律经济学的初创时期,还有两位非常重要的代表人物,一位是阿门·阿尔奇安,另一位是圭多·卡拉布雷西。阿尔奇安在1961年发表了《关于产权经济学》一文,运用效用理论和最大化方法研究了产权制度问题;卡拉布雷西则在同一年发表了《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一文,从经济学的视角比较系统地研究了侵权的法律问题。
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曾在80年代后期对法律经济学运动作出过分析和评价,但是,他当时的分析主要是针对有关对于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不同意见展开的。事实上,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分歧。
初创时期
从早期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到李嘉图,从德国历史学派的罗雪尔到美国制度学派的康芒斯,毫无例外地都在经济研究中涉及社会法律制度问题。此后,随着20世纪20—3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主导地位的确立,社会制度问题被视为资源配置问题的既定前提搁置在一旁,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问题,在经济学研究中逐渐被冷落。可是,由于在19世纪下半叶大量垄断组织的产生和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出现,导致了相关国家反垄断法律的陆续颁布和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的干预及管制的扩张,因此,与反垄断法律和公共事业管制有关的法律方面的经济研究,仍然在进行。
《法律经济学期刊》(芝加哥大学出版社)
在法律经济学的整个初创时期,法律经济学还不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法律经济学运动融合在整个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运动和“经济学帝国主义”扩张运动中。从非主流的角度来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发展在当时呈现出一种“一体两翼”的发展格局。所谓“一体”是指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及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所谓“两翼”是指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博士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和芝加哥大学教授加里·贝克尔为代表的非市场行为经济学研究。后两者并不直接以法律经济学研究为目标。
蓬勃发展时期
法律经济学
在法律经济学的蓬勃发展时期,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是最为杰出的一位代表人物,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作品,这部著作在1973年的出版,标志着法律经济学完整的理论体系的建立。同一时期,随着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法律经济学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例如,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和温特3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九十年代及以后
进入90年代以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似乎进入了一个比较平和的发展时期,没有出现新一代的“领军人物”,也没有出现具有明显“突破性”的新论著,研究领域中具有权威性的文献基本上仍是70—80年代出版,并在90年代经过完善、补充、修订的新版著作。在一些重要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许多论文所做的工作大多是对已有论题的深入挖掘。例如,在2000年春季号的《法律经济学期刊》上,用极大的篇幅刊登了科斯、弗利兰德、卡莱因等人的一组文章(共5篇),反思12年前由阿尔钦等人提出的有关费希尔兄弟车辆制造公司与通用汽车公司在1926年的兼并故事,以及相关的资产专用性、长期合同与“套牢”(Hold-up)的关系问题。但是,进一步的观察仍然可以发现,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还是呈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预示着法律经济学运动在新世纪中的发展趋势。
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显示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经济哲学”的色彩有所突出,一些学者试图将经济学、法学、哲学三者结合起来研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更具根本意义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从而推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经济法理学”(Economic Jurisprudence)运动。从文献来看,在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扩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
法律经济学
对研究的全过程系统的反思和综合性的研究
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全过程进行比较系统的反思和综合性的研究。麦克罗和曼德姆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明确指出,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并非是一个一致性的运动,而是不同学术传统并存的研究过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补性,有些研究则是竞争性的,或者说,是具有冲突对立性质的。因此,很有必要对法和经济学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主要学术流派,包括芝加哥法和经济学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的法和经济学学派、现代共和主义和批判法学研究等学派,进行比较与综合研究,从而能够判断究竟那一些学派的思想能够真正成为当代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变革与突破、反思学科性质的定位
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进行变革与突破,重新反思法律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定位问题。麦乐怡在《法与经济学》一书中明确指出,“法与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既有联系,又有相当程度不同的学科,两者应该加以区分。“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经济模式中研究既定社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而“法与经济学”的研究应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相互关系,分析和评估可供选择的多种社会模式,研究和探索选择各种不同社会模式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的后果。由此可见,麦乐怡的观点实际上对由新古典主义支配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中所占据的统治地位提出了挑战,试图突破法律经济学研究中“法律的经济分析”这种狭窄的研究框架,将更多具有意识形态内容的研究纳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发展出一种“新的思考法学和经济学的方法”。按照这一观点,在“经济法理学”的研究中,不仅要涉及保守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自由主义法学、古典自由主义法学、自由意志者法学,还应该包括新马克思主义及左派共产主义关于法与经济学的理论。
方法论个人主义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法律经济学
激励分析
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损失)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经济学原理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有待改进
在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主流中,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仍是其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是,文献观察表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形式化”或“模型化”的研究方法,尽管在法律经济学的教科书中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可是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形式化”或“模式化” 的深入进展比较缓慢;二是许多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仍然是以描述和分析案例的研究方法为主。对于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主流学派中也并无一致的意见。一些学者担心“形式化”会增加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门槛”,不利于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进一步扩张。同时,另一些学者则十分重视和强调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形式化” 问题,他们认为,如同物理学(牛顿力学)扩散到经济学一样,经济学之所以能扩散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所凭借的就是其研究方法的“技术优势”。考特和尤伦十分明确地指出:“过去的40年表明,经济知识的发展主要靠的是统计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积分的运用,而不是解释概念。”文献表明,博弈论在经济研究领域的广泛运用,已经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推动了研究的“形式化”进程。但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形式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预计在21世纪初期不会迅速取得重大的进展。
比较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
在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非主流学派中,对应于重新反思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和学科性质定位的观点,一些学者提出了以比较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按照这一观点,法律经济学应该通过围绕各种“公平”社会模式的政治和经济谱系来对比和分析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安排。麦乐怡曾明确指出:“作为一种比较意义上的研究,法与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将法律制度视为一种特定的政治理念的反映的研究机会,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可以不加修饰地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中加以比较。”同时,麦乐怡也特别强调,“在法与经济学的比较研究中,经济哲学应是人们批判性分析法律、政治、社会的重心,分析应集中在特定政治环境中法与经济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注重评估法律制度是如何与经济哲学有内在联系的”。强调比较分析研究方法的学者,并不完全否定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但是,他们强调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应该“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更见哲理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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