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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广大公民,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广大,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可以限制在享有立法权的建制区域。
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合理
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受益
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
公平补偿
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事先补偿,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公正。公开参与性。公益性及其补偿的公平性的过程中,利害相关的民众却不能表达意愿、协商条件、参与决策、寻求说法,这肯定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又一基本内蕴——程序公正和参与民主的要求。
社会公益管理硕士
社会公益管理硕士项开创了培养中国公益事业高级管理人才的先河。项目倡导以“商业思维做公益”,将围绕“管理知识与行业特点”“中国特色与国际视野”“价值观提升和创新意识”“职业发展和行业发展”等主题开展人才培养。在我国的立法中散见的相关概念随处可见。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立法法》第4条规定: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从法律法规的措辞中可以看到几个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概念:“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整体利益”。这几组概念在基本内涵上大同小异,实践中是通用的, 但严格来讲它们在同一内涵上各有侧重。“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主要是从利益性质角度强调利益的公共性而与私人利益相区别。“社会利益”主要是从主体出发,侧重于强调利益的承载者是社会而不是个人。“社会公共利益”据李友根先生的分析是“综合了此种利益在主体上、性质上的特殊性”。“国家整体利益”则是指国家的对内对外利益, 在主权内它同社会利益是相近, 在主权外同民族利益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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