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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编辑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1878年11月21日-1949年11月23日),男,博士,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师从刑法改革家弗朗茨· 冯·李斯特,在柯尼斯堡、基尔、海德堡诸大学担任过刑法和法哲学教授,1921-1922年和1923年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和《德意志通用刑法典》的编纂者,1933年由于政治原因被解除公职;1945年重新任命为海德堡教授,并担任法学院院长,参与大学重建。其代表作有:《法学导论》、《法哲学》、《社会主义文化论》、《德国通用刑法典草稿》、《论刑法的优雅》、《英国法的精神》、《犯罪史》等。
中文名: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外文名:Gustav Radbruch
国籍:德国
出生日期:1878年11月21日
逝世日期:1949年11月23日
毕业院校:慕尼黑大学、莱比锡大学、柏林大学
职业:法学家
出生地:吕贝克
代表作品:《德国通用刑法典草稿》
性别:男
学位:博士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论堕胎》(与格罗特雅恩合写,1921年版);
《法律智慧警句集》(阿图尔·考夫曼编,1963年版);
《论启蒙时代的崇高精神:人道主义和共济会主义之思想史论稿》(拉德布鲁赫编,1948年版);
《法学导论》(1910年);
《论刑法的优雅:刑法史研究十四题》(1938年);
《作为难题的新教团契》(1927年);
《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1922年,1952年版);
《保罗·约翰·安塞尔姆·冯·费尔巴哈:一个法学家的生平》,(1934年版);
《费尔巴哈纪念演说以及3篇学术遗稿》(1952年版);
《特奥多尔·冯塔纳,抑或怀疑与信仰》(1945年);
《法西斯主义刑法》(1933年);
《助产与刑法》(1907年版);
《英国法的精神》(1946年);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年);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天主教会》(1950年);
《人物与思想》(1944年);
《犯罪史》(与亨·格文纳合著,1951年版);
《法哲学纲要》(1914年版);
《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1904年版);
《心灵之路:我的生活片段》(1951年);
《你们诸位年轻的法律学生!》(1919年版);
《司法漫画》(1947年);
《法律警句集要:致安塞尔姆的格言集》(1954年);
《社会主义文化论》(1922年);
《法律思维中的分类概念和秩序概念》(1938年);
《超越马克思主义?》(1926年);
《法律上的人》(1927年版);
《法律上的人:有关法的基本问题的报告和文章选集》(弗里茨·冯·希佩尔负责整理,1957年版);
《作为法律思维形式的事物的本性》(1948年版);
《刑法改革和民族社会主义》(1933年);
《法理念的难题》(1924年);
《1932年版卡尔五世刑事法院规则》(拉德布鲁赫注释,1939-1940年版);
《论这场战争的哲学》(1917年);
《监禁心理学》(1911年);
《论法的宗教哲学》(1919年);
《共和国的义务论》(1926年);
《法理念与法的质料》,(1923-1924年);
《共和国司法部的荣誉和终结》(1948年);
《罗马法与革命》(1919年版);
《司法:格尔利茨纲领释义》(1922年);
《法哲学》(1932年版);
《法哲学补遗》(1973年8版);
《法哲学和法律实务》(1932年);
《社会民族国家中的法》(1919年);
《作为法律创造的法学:议法律方法之争论》(1905年);
《社会主义与文化》(1919年);
《作为学科的公民教育》(1948年);
《19世纪的三本刑法学教科书》(1949年);
《公民课程的任务》(1924年);
《论犯罪学体系》(1930年);
《信仰犯》(1924年);
《1928年8月11日共和国政府庆典上的宪法演讲》(1928年);
《法哲学入门》(1947年版);
《拉德布鲁赫全集》(阿图尔·考夫曼编,20卷本,1987年以后)
法律智慧警句集
作者名称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作品时间2009-01
《法律智慧警句集》是200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本书辑录的是从作者的全集中摘选出来的一些警句。
法学导论
作者名称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作品时间2013-1
《法学导论》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创作的法学理论著作。于1910年首次出版。这本书奠定了拉德布鲁赫在法学界和哲学界的大师地位。拉德布鲁赫作为一名现代法哲学的先驱,采用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抽象形式对于法律的基本问题进行讨论,通过引征不同的社会现象和文化体系,对于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了论证。他...
社会主义文化论
作者名称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作品时间2006-9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社会主义文化论》是2006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法哲学:立场与方法
作者名称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本书由近十几年来笔者所写的七篇论文结集而成,其主题有关法哲学。《走出概念的泥淖》著力考察汉语中“法哲学”、“法理学”两概念并用的成因,它们所代表的学问传统以及中国法哲学发展可能遭遇的难题。
法哲学入门
作者名称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作品时间2019-5
本书是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后的唯一一本专著,也是其生前最后一本法哲学论著,由其在海德堡大学任教时的法哲学课程记录稿修订而成。如果说出版于1932年的《法哲学》依然浸透着浓厚的实证主义与相对主义色彩的话,那么到了《法哲学入门》中,以正义和人权为核心的自然法倾向则占据了上风。由此所引发的一段“学术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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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 著 舒国滢 译
第一分钟
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
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钟
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
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Unrechtsstaat)。
不,不是必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
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
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
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故此,人们只能权衡:要么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扬恶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
第五分钟
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确实,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但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个稳固的实体,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中。至于说它们的某些方面,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
在宗教信仰语言里,相同的思想以圣经的两句话写下来。其中一句写着: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另一句写着: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不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而且也是一个有效的法的规则。不过,这两个圣经语句之间的紧张关系(张力)不能通过第三句话来化解,比方说通过箴言"恺撒的事当归给恺撒,神的事当归给神"来化解,--因为这句箴言使人对(神俗)界限表示怀疑。更确切地说:应该诉诸上帝的声音来解决,而上帝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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