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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投票 编辑
不信任投票是指议会制国家的议会为表决对政府(内阁)的不信任案而进行的投票。源于1841年英国议会,后为许多国家所采用。采用议会制国家的宪法对议会为表决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而进行的投票在程序上均有规定。一般规定不信任案或谴责案的投票必须以过半数票通过才能生效。为避免政局动荡不安,许多国家都对不信任投票作了许多限制,以保持政府统治的稳定。
中文名:不信任投票
外文名:No-confidence vote
本质: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
首创于:英国
适用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
不信任投票所引起的内阁总辞职或议会被解散的后果,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非常重大。特别是在多党制国家里,通常没有一个政党能够独占议会的多数议席,内阁多由党派联盟组成,而参加联盟的政党常因利害关系互相倾轧,分崩离析,以致政府难于获得议会的信任,经常出现倒阁现象。当代议会内阁制国家对不信任投票多加限制,且多系程序上的限制,通常表现在提案人数和表决时间两个方面。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政府必须获得两院信任,不信任案至少必须有众议院1/10的议员签名,并须在提出之日起3天后始得提交讨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只能以多数议员选出继任人,并请联邦总统罢免总理来表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有的国家对通过不信任投票的程序也作了一定限制。例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各院以记名投票通过说明理由的议案方式,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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