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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 编辑
私人自治(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私人自治原则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自由(Vertragsfreiheit),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在物权中表现为所有权自由(Eigentumsfreiheit),即所有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在婚姻中表现为婚姻自由,在继承中表现为遗嘱自由(Testierfreiheit),在人格权中表现为人格权行使的自由。但是,该原则只强调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自由,而无视实质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非平等事实。所以,往往引起人们对于社会公正性问题的重新思考,其结果是使得法律不得不对这一原则作出诸多地限制。
(一)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处分财产,决定死后其财产的归属。
(三)契约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为重要。契约自由,指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缔结契约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二、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建构:法律行为上程序自由与实质自由
私法自治原则经由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而实践,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机制。立法者面临一个重大而困难的任务,即如何建构法律行为制度。此涉及二个基本问题:
(1) 如何保障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尤其是缔结契约及内容形成的自由。
(2) 如何促进当事人作成其决定的实质上的自由。
私法自治原则,适用于一切私法关系,婚姻或家庭亦受其规律。在财产法领域,私法自治原则要求经济活动之运作不应经由国家之支配,而应经由个人意思决定所表现之自由竞争,成为规律经济活动之高度有效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将劳动与资本引导至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其他规律手段,尤其是国家的干预措施,常会造成缓慢、昂贵、冗杂、低效率之资源分配及利用,且往往导致行政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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