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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 编辑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合法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部分权利的让渡,或是说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授权。
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
公权力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广义指的是公职机关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除此,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
公权力的相对为公权利;也就是公职机关公权力之施与对象,在受力之时,得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权利,称为公权利。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之侵害时,则称为防御性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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