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地级市

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地级市一名自1983年11月5日以来推行市管县体制改革后,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地区的数目则高达170个;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当前,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中国共计293个地级市。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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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地级市

外文名:prefecture-level city

区划类别:地级行政区

上级:省级行政区

下级:县级行政区

始建时间:1949年

确立时间:1983年

数量:293个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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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州”,和明清时期的“府”,下领县和散州(相当于今县级市)。它是一种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单位,由一级行政单位的省(元明清时期称省,唐宋时期称道或路)所直领。

民国初期(1913年),袁世凯北洋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全国沿袭省制,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当时县治所在地的城厢,以及村庄屯集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均可设市。曾有部分地方的县分出县城设市,但皆被当时的北洋政府挡下。

1921年2月,统领南方各省的国民政府,推动将广州设市,1921年3月原隶属广东省澄海县的汕头镇,单独成立汕头市,至此开启了全国各地实施市制的风潮。同年7月3日,北洋政府将“市”分为“普通市”与“特别市”两种,普通市隶属于县,特别市则与县同级。

1928年,国民政府北伐胜利后,废除了道,改为省、县(市)二级制,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一个行政督察区管理十几个县,相当于省与县之间的第二级行政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

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和省辖市。院辖市相当于今直辖市,与省同级,省辖市则与县同级,隶属于省。市与县通常并存。到1949年,全国共设有56个省辖市。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这时主要的地级行政区主要为专区和省辖市。这时省辖市的组成主要为市辖区,专区的组成为专辖市(即县级市)、县、自治县,且专区的数目远多于省辖市。

20世纪50年代早期,中国开始市管县体制改革的尝试,部分专区被撤销,将部分专区领导的部分县划归部分省辖市领导。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为直辖市旅大市,管辖金县、长山县(1953年改名长海县),1951年浙江省将省直辖的杭县划归杭州市管辖,旅大市在1954年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而在1967年天津在改为直辖市之后,仍保留原12个县。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

1960年,全国已有52个省辖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67年~1975年,专区逐渐改称地区。

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0年起,地区与省辖市合并,再次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1983年后,为贯彻《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

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继中编委关于重庆(1997年升为直辖市)、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号文件)下发后,16市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

设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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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 具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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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

    地级市

    河北省

    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

    山西省

    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晋中市、运城市、忻州市、临汾市、吕梁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

    辽宁省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伊春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黑河市、绥化市

    江苏省

    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

    浙江省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

    安徽省

    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滁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亳州市、池州市、宣城市

    福建省

    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三明市、泉州市、漳州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

    江西省

    南昌市、景德镇市、萍乡市、九江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上饶市

    山东省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河南省

    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商丘市、信阳市、周口市、驻马店市

    湖北省

    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

    湖南省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

    广东省

    广州市、韶关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惠州市、梅州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海南省

    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

    四川省

    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

    贵州省

    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

    云南省

    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山南市、那曲市

    陕西省

    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

    甘肃省

    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天水市、武威市、张掖市、平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陇南市

    青海省

    西宁市、海东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石嘴山市、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

    台湾省

    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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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分类

    1.绝大多数地级市的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为厅局级正职,但有些地级市的行政架构为副省级建制,其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行政级别为省部级副职,被称为“副省级市”,共15个,分别为广州市、武汉市、哈尔滨市、沈阳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长春市、济南市、杭州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厦门市、宁波市。

    2.绝大多数地级市设多个市辖区,并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但有些地级市只设市辖区,不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它们属于“全区市”,共13个,分别为乌海市、鄂州市、克拉玛依市、深圳市、厦门市、武汉市、珠海市、佛山市、南京市、广州市、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而有些地级市虽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但只设一个市辖区,它们属于“单区市”,共60个。还有些地级市既不设市辖区,也不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直接管辖街道、镇、乡等乡级行政区,属于“不设区的市”,俗称“直筒子市”,共4个,分别为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儋州市。

    设立类型

    就其产生的途径来说,1983年以后的地级市大致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即:

    1.直接继承自原来的省辖市,或者在原基础上划入几个新的县。

    2.“地市合并”。即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遂将该地级市和地区合并为一个地级市。如石家庄市、承德市、唐山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温州市、宁波市、九江市、桂林市均是将地区并入同名的地级市,大同市、哈尔滨市、十堰市分别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区、哈尔滨市和松花江地区、十堰市和郧阳地区合并而成,则是原地级市和地区并不同名。这种情况,一般的操作是将地区行署撤消,其所属各县全部划归相应的地级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荆州地区和沙市市合并为荆沙市(后改名荆州)时,则以荆州地区为主体,因沙市市没有下属县,且荆州地区并不驻在沙市,而是驻在当时属于江陵县境内的荆州城。

    3.“撤地(盟)设市”,即将原来的地区(盟)直接改设为地级市。如郴州市、怀化市、毕节市、日喀则市、吐鲁番市等均由同名地区行署改制而来,永州市由零陵地区、泉州市由晋江地区、漳州市由龙溪地区、崇左市由南宁地区、来宾市由柳州地区、黄山市由徽州地区、鄂尔多斯市由伊克昭盟分别改制而来。

    4.由县级市或县升格为地级市。如三门峡市、漯河市、张家界市、随州市、中山市、东莞市、三亚市等,设地级市前均为县级市。深圳市、珠海市、揭阳市、清远市、河源市、防城港市、濮阳市设地级市前为县建制。这些县级市或县,并不是地区行署所在地。

    5.其他特殊情况。2012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市人民政府驻西沙永兴岛。这是全国第一个在办事处的基础上升格为地级市的案例。

    特别说明:汕尾市,这种名字采用原来所属的下级行政单位的名字(可能是县级、也可能是乡科级),作为新地级市名字的方式,不属于由乡镇直接升格为地级市。汕尾市是由原惠阳地区海丰县析出、分离而设置,不是由一个镇直接升级而来的,地级汕尾市设立后,则反过来管辖海丰县等。

    概念辨析

    按照1982年宪法的规定,中国主要实行省、县、乡三级地方行政区划体系,省、县两级之间只有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辖县。但是宪法实施之后,很多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始管县,他们并不是自然形态上的“较大”,也非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批准的“较大的市”。

    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是法律上的用语,基本等同于地级市(两者区别在于:1.直辖市设区但其并非地级市。2.地级市有4个未设区)。

    地级市、县级市是从过去的行政区划称谓演变来的。以江苏省为例,省会是南京市,所以叫省会市;1949年南京解放,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全国13个直辖市之一。1952年9月与苏南、苏北(苏中)行政区合并,成立江苏省。11月15日,南京改为省辖市。1953年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南京为省会。全省原来划分有徐州地区、苏州地区、无锡地区、常州地区、镇江地区、扬州地区、南通地区、连云港地区、淮阴地区和盐城地区,这些地区的管理机构叫行署,行署的所在市就叫县级市,地区行署下辖县级市和县。

    20世纪80年代后期,江苏省取消了地区行署,由地级市管辖县。改革开放后,有的县经济发展很快,县城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经过省和中央审批,符合条件的县可以撤县改市,虽然也称“市”了,但是仍归原来的地级市管辖,行政级别仍是正处级。像苏州的常熟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南通的海门市、启东市等,就属于县级市。

    宪法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二),“市”不是直辖市,而较大的市为“市”的一种建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只有国务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划。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早,也就是说至少在1982年修订《地方组织法》之前,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较大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而宪法全文中”只有“直辖市”、“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这几种描述,并没有“县级市”“地级市”等另外的说明。

    撤销名单

    地级市

    所属省/自治区

    建制存在时间

    撤并方式

    满洲里市

    内蒙古自治区

    1953年5月-1954年5月21日

    划入呼伦贝尔盟(现地级呼伦贝尔市),改设县级满洲里市

    海拉尔市

    内蒙古自治区

    1953年5月-1954年5月21日

    划入呼伦贝尔盟(现地级呼伦贝尔市),改设县级海拉尔市(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乌兰浩特市

    内蒙古自治区

    1953年5月-1954年5月21日

    划入呼伦贝尔盟(现地级呼伦贝尔市),改设县级乌兰浩特市

    宣化市

    河北省

    1952年11月-1955年8月8日

    划入张家口市,改设县级宣化镇(现张家口市宣化区)

    峰峰市

    河北省

    1954年12月30日-1956年10月12日

    划入邯郸市,改设邯郸市峰峰矿区

    玉门市

    甘肃省

    1958年2月15日-1961年11月15日

    划入酒泉市,改设县级玉门市

    天津市

    河北省

    1958年2月11日-1967年1月2日

    改设天津直辖市

    公主岭市

    吉林省

    1985年2月4日-1986年1月20日

    划入四平市,改设县级公主岭市

    梅河口市

    吉林省

    1985年2月4日-1986年1月30日

    划入通化市,改设县级梅河口市

    沙市市

    湖北省

    1979年6月21日-1994年9月29日

    与荆州地区合并设立地级荆沙市(现地级荆州市),改设荆沙市(现荆州市)沙市区

    重庆市

    四川省

    1954年6月19日-1997年3月14日

    改设重庆直辖市

    涪陵市

    四川省

    1995年11月5日-1997年3月14日

    划入重庆市,主体改设重庆市涪陵区

    万县市

    四川省

    1992年12月11日-1997年3月14日

    划入重庆市,主体改设重庆市万县区(现万州区)

    东川市

    云南省

    1958年10月20日-1998年12月6日

    划入昆明市,改设昆明市东川区

    巢湖市

    安徽省

    1999年7月9日-2011年7月14日

    分别划入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主体改设县级巢湖市

    莱芜市

    山东省

    1992年11月22日-2019年1月9日

    划入济南市,主体改设济南市莱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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