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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主导权 编辑
商品流通主导权,是指控制商品流通渠道,并使该流通渠道上的构成者们为自己的市场销售策略效力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利的生产者或商业者,被称为流通渠道的主导权者。
但是在垄断竞争的条件下,由于生产者和商业者都希望确保自己的竞争地位,以产品的差别化和促进销售为核心展开竞争,商品流通便迅速地推进了。各主体普遍采取了开发更好的、更适合消费者需要的商品,并设计、确定自己的商标,定立各种营销策略,积极将商品转移到消费者手中。这时,流通领域中的各个主体,就开始要求流通渠道上的各个构成者采取与自己的市场营销策略相配合的方式来为之效力,这样,流通渠道中的主体地位和利益就大不相同,于是便开始了流通主导权的追逐和争夺。
1、生产者主导型。这是指生产者掌握商品流通主导权的类型,具体表现为4种流通形式:生产者控制批发商的形式;生产者控制批发商、零售商的形式;生产者控制零售商的形式;生产者直接销售的形式。生产者主导型常见于生产资料,尤其是技术性强、服务要求高的大型机器设备的流通中。
2、批发商主导型。这是指批发商掌握商品流通主导权的类型,一般有3种表现形式:批发商控制生产者进行销售的形式;批发商控制生产者、零售商进行销售的形式;批发商控制零售商进行销售的形式。在消费品流通中,由批发商主宰的自由连锁店中常为这一类型。
3、零售商主导型。这是指零售商掌握商品流通主导权的类型,通常也有3种形式:零售商控制生产者与批发商的形式;零售商控制批发商的形式;零售商控制生产者的形式。在消费品流通中,大型零售商店,特别是各类大型连锁商店可以看到这种类型。
4、消费者主导型。这是指由消费者组织的商业企业控制商品流通主导权的类型,其形式有两种:消费者控制批发商的形式;消费者控制生产者的形式。这种流通主导权类型多出现在消费者合作社的经营中。
企业系统
是指将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联合起来,在某一企业统治下的系统。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大工业企业拥有和统一管理若干生产单位和商业经营企业,采取工商一体化的经营方式;二是大型零售企业拥有和统一管理若干批发机构、工厂等,采取工商一体化的经营方式,综合经营零售、批发、加工生产业务。
合同系统
是指位于流通渠道各环节上的生产者和商业者,为了实现其单独经营所不能及的经济性,基于某项合同而实行的联合体。
管理系统
是指不利用所有权统治和合同约束的办法,而是利用与某些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办法形成的垂直联合。主要指一些厂商与零售商协作,利用协作关系来促进自己的产品销售。
利用投资手法,是生产者向批发商或零售商直接投资,使其成为自己销售网络的一员,一般投资多集中在批发环节,在投资形式上,不少生产者采取让批发商拥有自己企业一部分股票的方法,以获得批发商的特别合作与支持,生产者在资产较少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这一办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主导权的产生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且已经出现多元化的趋势,而不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由独立的商业资本独掌流通主导权,这点在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事实。如美国在1972年,厂商销售部门占美国批发销售总额的36.8%;日本的松下集团,不仅垄断国内销售网,而且出口的30%也是由自己的电器贸易公司经营。在商品流通主导权的争夺中,必须明确其实质是对头道批发权的争夺,因此,在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批发主体多元化现象,尤其是工业自销的大量涌现,与大型批发公司相抗衡,这一现实要认真对待,冷静分析,不应只用“商业从产业中独立出来是社会分工的进步,反之便是历史的倒退”这种观念来剪裁现实,而是要承认工业自销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抓住时机,转换现有批发企业的经营机制,重塑工业消费品批发流通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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