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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编辑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2023年,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857306.1亿元,同比增长3.6%;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总额达46332.8亿元、同比增长7.4%。2024年5月,据财政部网站消息,1-3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3.2%,利润总额同比增长2.8%。
国有企业的普遍出现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一般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干预和调节。同时,在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推动下,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纯粹靠自由竞争维系的市场经济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从 1945年开始,英国将一系列基础工业和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法国将能源部门、保险部门、金融部门和一些大公司改为国家接管。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从战争结束的7个迅速增加到70年代中期的114个;美国政府也创办了一些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部门、基础设施部门、提供公共产品部门和科技开发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振兴民族经济,推动本国工业化,掀起了两次国有化高潮。
第一次在 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中期,它是紧随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主要矛头对着殖民企业和殖民地的经济管理企业,包括海关、银行、税务机构,以及原殖民者拥有的足以垄断或操纵国计民生的大企业。这次国有化高潮实际上是民族解放运动在经济领域的继续。
第二次在20世纪70年代,这是在中东产油国收回石油资源主权的斗争取得胜利的鼓舞下,发展中国家掀起了收回自然资源主权的潮流。在这一潮流中,一些国家把实际操纵本国经济关键部门的外资企业收归国有,并使一些矿山资源和农渔业资源回到本国手中。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争取经济独立,奠定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建立较完整的市场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等方面的国民经济体系,带动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推动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都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国有经济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高度垄断,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管理混乱等多种弊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针对本国具体情况,采用各种各样的措施,对国有经济进行整顿和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12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①(以下称国有企业)主要效益指标继续稳步增长,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
一、营业总收入。1-12月,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857306.1亿元,同比②增长3.6%。
二、利润总额。1-12月,国有企业利润总额46332.8亿元,同比增长7.4%。
三、应交税费。1-12月,国有企业应交税费58745.8亿元,同比下降0.5%。
四、资产负债率。12月末,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4.6%,上升0.3个百分点。
①本月报所称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资委、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以及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国有一级金融企业。所属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其他行业。
②由于企业增减变动以及股权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不同期间纳入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汇总范围的企业不完全相同。本月报同比增长相关数据,由本期汇总范围内企业本年数据与同口径上年同期数据对比计算得出。
2024年5月,据财政部网站消息,1-3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为了保证各类国有企业尽最大可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应该完善两种作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赋予不同权重。公共作用采用公共绩效指标,经济作用采用财务绩效,同时辅之于其他绩效指标。公共绩效的核心指标是社会贡献率,财务绩效的核心指标是国有资产增值率,其他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客户满意度、企业运营效率、企业创新能力等。
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兼具私法人的特点
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兼具社团财团法人特点
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
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象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出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既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
以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位合法公民都是国有资本的天然合伙人,平等地占有全部的国有资本,从市场经济的组织方式看,国有企业的出路,就在于如何捋顺资本所有人和资本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中,资本所有人可以通过组建董事会的方式参与到资本管理和企业运作中来。因此,国有资本可以依据宪法,承认每位公民的资本权利人的身份,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组建各级国有资本董事会,并依法接管国有资本的运作和经营。从全世界范围内各大财团的运作经营经验来看,董事会的运作方式往往可以极大保证资本的高效运作和资产的盈利能力,因此,将国有资本交给各级董事会进行运作,一定可以极大提升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
在国有资本逐步实现盈利的基础上,依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国有资本盈利的一部分将依法平等分配给各位资本占有人(即全体公民),这种分配方式一方面符合“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将大大促进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如此,在国有资本实现了董事会管理方式和全民分红的方式以后,国有企业才算成为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体系要求的正常企业,在身份上和运作方式上,才完全与私有企业没有任何区别的企业。这种身份上和运作上的正常化,一定会赋予国有企业真正的活力和竞争力,在与私有企业竞争的过程中,才有可能真正依靠自己的实力去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同时,国有企业特有的腐败、低效问题也会都将不复存在。
国务院直属中央企业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序号 | 名称 |
1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2 |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截至2021年5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现有97家,名单如下: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
1 |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50 | 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2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51 |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
3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52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4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53 |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5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54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55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7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56 |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8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57 |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9 |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 58 | 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
10 | 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59 |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1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60 |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12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61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13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62 |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14 |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 63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15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64 |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6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65 |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7 |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 66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
18 |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 67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19 |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 68 |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
20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9 |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
21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70 |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22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1 |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23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 72 |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4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73 |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25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74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6 | 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 75 |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7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76 |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
28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77 |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29 |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78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30 | 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 | 79 | 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
31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80 |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
32 |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81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
33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82 |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
34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83 |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35 |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84 |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
36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85 | 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
37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86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8 |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87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9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88 | 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40 |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89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41 |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90 |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
42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 91 |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
43 |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 92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44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93 |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
45 |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94 | 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 |
46 |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95 | 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
47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6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48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97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49 |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 ||
参考资料 |
1、序号1-49的49家中央企业为中央管理的副部级单位,领导班子由国资委企干一局管理,其中正职由中央组织部任命。
2、序号50-96的47家中央企业为国资委管理的厅局级单位,领导班子由国资委企干二局管理。
国有银行
国有银行是指由国家(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直接管控的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共8家。
以上银行均为中央管理的副部级单位。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与_________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
义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_________级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2.学徒工资:_________元。
3.转正后工资:_________元。
4.定级后工资:_________元。
5.调资晋级:_________。
6.保险福利待遇_________。
五、劳动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我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5)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
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3)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4)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5)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2)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七、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月。
八、试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个月
九、其他事项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职工(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亏损
2014年中国企业500强营业收入达到56.68万亿元,同比增长13.31%,总量上只比全国GDP少2000亿元;前三甲企业营业收入都超过2万亿元,另有131家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共100家中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数量稳居世界第二。
然而,这些企业的盈利能力却惨不忍睹:500家企业平均收入利润率为4.24%,资产利润率为1.36%,均已连续三年下降;141家企业利润出现负增长,118家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同期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3.3%,41家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亏损超过10亿元的企业有19家,比上年增加3家。
中国500强企业2013年的利润为2.4万亿元,同比增长10.6%,但依然低于营业收入13.31%和资产总额16.8%的增速,“大而不强”的“虚胖”症状愈发凸显。
取消行政级别
广州市属国企全部要取消行政级别,竞争充分的行业将推职业经理人制度,还将探索实施国企员工持股。2014年8月26日,时任市国资委主任黄伟林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广州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时如此表述。
贪腐
近年来,从中石油腐败窝案到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落马,国企高管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于接受调查的名单中。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共通报了74名国企领导干部被调查,平均每月6名,“打虎”力度是2013年的近6倍。有些国企高管涉案金额巨大,如广州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腐达3.4亿元。
国企腐败案件带来的破坏力也令人触目惊心。广东省航兴贸易公司原总经理陈东,以国有企业品牌、信誉无条件为民企融资提供担保,造成企业贸易损失风险达1.95亿元。
2015年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
美国国企
联邦公司简介
美国国有企业一般称为”联邦公司“。但何谓联邦公司,在美国也是一个从过去到现代,几十年议论不决的问题。法律文件和政府报告,以及学术探讨都曾给出若干联邦公司的定义,但却始终未得统一。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对联邦公司也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释。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联邦公司不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它们都是产物,作为一个群体,它的特点就是每个公司都有其成分不同的公私混合和程度不同的财产和控制的结构。”但总的来说,仍可将联邦公司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
1.联邦公司是由联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和控制或者虽非联邦政府拥有、但由联邦政府资助、并受其控制或监督的组织。
与其他国家一样,资本投资仍是确定美国联邦公司性质的主要因素。绝大多数联邦公司都由联邦政府投资并拥有,有的全部由联邦投资和拥有,有的由联邦和私人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和拥有。除了这种投资控制关系形成的联邦公司外,根据联邦政府并由联邦预算资助,因而受政府控制和监督的一些公司也被视为联邦公司。即所称的政府资助企业。
2.联邦公司是采取私人组织形式,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同时也履行政府公共职能的一种介乎公私领域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联邦公司采取的是与一般私人商业组织相同的公司形式,并且绝大多数联邦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但与此同时,由于联邦公司成立的目的本身基本上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干预某种经济活动,替代行政机构完成公共职能,因此这就使联邦公司具有了一种既类似于公法人,又类似于私法人的特殊性质,因而也模糊了传统的公私领域的界限。
3.联邦公司是一个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组织。无论是联邦全部拥有、控制、还是部分拥有控制以及联邦资助的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它免受联邦行政机构的行政审计、预算管理和行政审查,这使它明显地区别于其他政府行政机构和部门。
种类
在美国,并没有对联邦公司进行统一调整的类似于公司法的专门立法,几乎每一个立法都是针对某一个联邦公司特别规定的。而每一个联邦公司则是各个特别立法创制的结果。因而如前所述,联邦公司,就其整体都很难说构成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其具体分类也就更加困难了。如同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的定义一样,也没有统一的公司分类,因此这里只就几种具有较大影响的分类作一简单的介绍。
最具有实际效力关于联邦公司的法律文件是1945年在新政期间制定的联邦公司控制法。该法如其字面所示,并非一部系统的调整联邦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只涉及到联邦政府对联邦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该法将联邦公司分为联邦全部拥有和联邦与私人混合拥有两种类型,并在每种类型下列举了当时存在的联邦公司,该法要求联邦全部拥有公司必须提交营业预算作为联邦预算的一部分,必须接受联邦机构的会计审查和监督。
具有很大影响的官方性质的联邦公司分类是1983年联邦会计总署发布的一个报告。该报告把47家联邦公司分为三类:联邦控制公司、公私混合公司、私人控制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财产和管理结构。当联邦政府负责或提供主要的管理和财产时,则构成联邦控制公司,否则为私人控制公司,中间者为公私混合公司。联邦会计总署是具体负责联邦公司财务审计的机构,它的分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另一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分类是全国公共管理学会所作的。它首先将联邦机构分为政府企业和政府公司两大类。其中政府企业包括采取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各种企业,如非法人形式的联邦邮政等。它所称的政府公司具体又分为全部拥有的政府公司、混合拥有的政府公司和私人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资本的拥有和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结构。这里的私人公司不同于一般私人公司之处在于它是根据政府的特别法令而设立的。
学者们对联邦公司的分类另有不同。除了肯定了上述全部拥有和混合拥有的联邦公司外,有的还特别提出了一种“区域模糊”(Twilight Zone)公司。这种公司是指那些漂忽于公私之间、地位模糊的政府组织。它们既不象纯粹的政府机构,又不象完全的私人组织,其中既有非营业性的、非商业性的公司,也有营利性、商业性的公司。前者的设立目的是使它们的活动摆脱政治干预,使其具有普通政府机构所不具有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如公共广播公司,它负责批准公共广播服务许可,但本身并不拥有任何电台或电视台,而只是通过扶持全国联网服务或向电台、电视台付费来协助发展和改进公共电讯服务和非商业性电视、电台广播。营利性的商业性公司的目的是回避国有化的形象或使政府能够在不直接干预的前提下参与私人市场的活动。如全国铁路旅客公司就是70年代为防止城市间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废弃,并振兴旅客运输,使其成为有利可图的经营而设立的公司。
有的政府文件(Budget Appendit of the United States, Jistal Year 1986,P。V-2)和学者还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企业”(Gover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这种企业的地位处于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之间,它虽由私人拥有,并基本上由私人投资,但设立由联邦许可,并服从于某种形式的联邦监督和管理,从事国会授权的商业性活动,给人以由联邦扶持的印象,但实际上联邦并不一定投入任何资金。这种政府企业被称立为精神国有化的企业,如联邦全国抵押总会、学生借贷市场总会等。
综上可见,由于创制过程和法律调整本身的分散,美国联邦公司的类型甚为复杂,很难对其作出系统、严格的划分。甚至不少联邦公司,被不同的法律文件或联邦机构定为不同的公司类型。比较而言,上述分类中,全国公共管理协会所做的分类是比较全面和清晰的,基本上反映了联邦公司的类型和范围。
管理机构
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基本采取普通商业公司的形式,除极少数全部拥有公司实行独任制领导,直接服从于政府部长外,绝大多数实行董事会决策、总裁执行的管理体制,不同的是它们的董事会的性质和作用、选任程序及其构成以及与政府的关系与一般商业公司明显不同。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具有特殊的意义。它具有两个重要的作用,其一它作为自治性公司的法律机构是连结国会和公司业务管理活动的中间环节。即国会关于联邦公司的政策决定,包括预算计划、组织调整等,都通过董事会而落实到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其二,董事会又是公司排斥政治干预的重要手段,使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得以有效的保障。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的任命和构成因联邦公司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全部拥有公司中,一般6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是由总统任命的,其余的则按法定要求由联邦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在总统任命的董事中,其中约有半数又必定是各方面利益集团的代表,例如商业借贷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三名农民的代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各有一名雇员、小企业和合作社的代表,受任的董事大都是联邦雇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董事会全部成员皆由联邦雇员担任,例如年金利益保证公司的董事会是由劳工部、商业部和财政部的部长组成。董事会有的是由总统指定或由联邦雇员兼任,少数是由董事会选任。全部拥有公司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其领导权与行政机关的密切联系。有2个公司根本没有董事会,它们是由部长控制之下的单一性负责机构。另有13个公司没有董事会,其中有4个董事长由内阁部长担任,3个董事长由总统任命,2个董事长是联邦雇员,其余的4个由董事会自己选举产生。与此类似,设有董事会的13个公司中,有5个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选任,其他的则是由联邦雇员或总经理任命的人担任。
在混合拥有公司中,联邦政府对其董事会的组成仍起着主要的作用。有40%的董事是由总统任命的,另外的40%也是由联邦雇员担任。其他股东选任的董事只占20%左右。与全部拥有公司不同的是,它的董事长和总裁都由董事会选任。
在私人控制公司或所谓的区域模糊公司中,由于资本构成的明显变化,联邦政府对董事会组成的影响大大减少。由总统任命的董事一般不超过25%。并且也只有很少的联邦官员或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公司的股东选任,其董事长和总裁亦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任命。在全部拥有和混合拥有的联邦公司中,还有的设有顾问委员会,其成员由来自不同方面的代表组成。很明显,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组成受到联邦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强烈的影响,这种控制和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联邦政府对公司拥有的程度。实际上,在现有的联邦公司中,由总统任命和联邦官员担任的董事在多数联邦公司构成了董事会的多数。而私人股东,除私人控制公司外,对董事会的选任作用十分微弱。这种管理机构与联邦政府的密切关系是美国联邦公司法律地位的一个极鲜明的特点,它反映了联邦公司负有行政职责的性质。
特点
与中国备受娇宠叱咤风云的国有企业最大的区别是,美国的国有企业地位一般,影响甚微,其生产总值仅占全国GDP的区区5%,而且还要受各方面的诸多约束管制。美国国有企业主要特点概括如下:
1、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者无利可图的行业,如邮政、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处理及环保、博物馆、公园森林、航空管制、部分跨州电力水利及公路铁路、部分港口、部分军事工业、航天、老人穷人及退伍军人养老和医疗保险。
2、各级国有企业只向联邦、州和市镇议会负责,其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必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联邦大型国有企业(如成立于1826年的国家博物馆和成立于20世纪30年代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甚至还设有由总统、副总统、民主党与共和党代表、民众代表组成的董事会,企业除对联邦议会负责外还得接受该董事会的监督。
3、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和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政府经议会批准的固定拨款(如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每年1.3亿美元),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上市融资。
4、国有企业有建立也有撤销,建立依据多半是根据当时经济形势与社会需要,如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建立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
5、隶属议会而非政府的联邦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国有企业高管一旦失职渎职,轻则解职,重则吃官司并罚巨款,名声扫地永难抬头。
美国最早的国有企业是私人捐赠交由政府管理的国家博物馆,规模最大的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分布最广的则是亏损严重的邮政部门和各城市公共汽车公司与地铁公司(公共交通局)、隧道管理局、自来水公司和污水管理局。
作为世界头号军事强国,美国政府也没有自己庞大的军工企业(联邦和州的有限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及常用部配件生产),尖端武器装备的研发制造均长期采取“拿来主义”,以招投标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如上世纪70年代驰名世界的F-16战斗机,即由政府向数家私营企业发出研制招标邀请,最后委托洛克希德和通用动力两家设计方案入围的公司拿出样机,经严格试飞检测评定后,优者喜滋滋获得订单,随后在军方严格监督下生产,出局公司则拿一笔研制费走人。无订单时,政府与私营公司各走自己的阳关道,基本无实质瓜葛。正因如此,美国政府除负责制定和监管劳动政策的劳工部外,不存在庞大的工业部和国防科工委。
美国的社会资产90%为私人拥有,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自然难以兴风作浪;国民资产性收入占总收入(资产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之和)的比例颇高,因此国内生产总值(GDP)微幅增长(2~3%),老百姓也能尝到甜头而不致看数据空欢喜;因国有(政府)企业占社会经济比重极轻,经济遇到险恶风浪时,政府则基本以旁观者而非局中人身份出面相救,能进也能退,绝不致牵一发而动全身。
英国国企
1980年,英国的GNP中,国有企业所占份额为11%,而约为2% 。英国屈指可数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煤炭、铁路、邮电等行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4%,职员人数在整个就业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也仅为2.5%。 在英国,国有企业分别隶属于政府各个部门,如英国煤炭公司属于能源部、英国铁路公司属于运输部等。
英国保守党政府自1979年执政以来就大规模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迄今为止已先后出售了近50家企业,价值500亿英镑,使之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变得越来越小。
英国的国有企业监管机制是独立于政治程序的,各个部门的监管权责都通过法律确定下来,从而保持与政治家的距离。然而历史的经验显示,仅靠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引入竞争体制往往比强化监管更有助于激励管理者提高效率和改善客户服务。同时人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国有部门都是自然垄断的领域。例如在电力行业,电厂之间也可以开展竞争。
在原来的体制下,国有企业经营者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环境,比如
(1).不明确的经营目标;
(2).来自政府的干预;
(3).促使人竭力避免风险的激励机制。民营化的成功正得益于克服了上述的弊病。
所以,在撒切尔夫人任职期间对英国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改革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大多数国营事业实行了私有化,劳动力市场也变得更具弹性,英国经济最终走出了长期“滞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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