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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贸易 编辑
集市贸易是流传于陕西传统民间习俗,主要流传于陕西地区。在城市和农村人口集中地区开办的、地点和时间固定的商品流通场所中进行的交易。
1960年到1962年,市场商品奇缺,供求矛盾突出。根据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以及中央关于商业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放宽了对集市贸易的管理。到1961年全省集市贸易市场发展到1121个,成交金额6.64亿元。1963年经济情况好转,按照中央精神,对农村集市贸易市场和大中城市的集市贸易,又采取缩小、限制、代替的政策。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全省集市贸易市场减少为1016个,成交金额2.25亿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农村集市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和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加以批判,到1972年全省集市贸易市场基本上关闭。市区、工矿区禁止设立农贸市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些民间物资交流会和古庙会,也被取消。1973年以后,陆续恢复了部分集镇农贸市场,但限制每月逢集的次数,一般为七天一集。全省集市贸易市场进一步减少为692个,成交金额2.8亿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集市贸易市场和大中城市的农副产品市场,陆续开放并不断发展。1983年,全省集市贸易市场增加到1224个,成交金额增加到10.45亿元,比1978年分别增长42.3%和151.8%。
1984年,随着农村政策放宽,集市贸易市场发展更为迅速,基本上达到了乡乡都有集市。当年全省有集市贸易市场1555个,成交金额12.1亿元。1985年以后,大部分农副产品陆续放开,允许自由进入市场,价格随行就市,使集市贸易更趋繁荣与活跃。到1988年,全省集贸市场发展到2087个,成交金额达到31.80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加1.42倍和6.66倍。成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中国,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交易商品多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水平也多为即时清结的简单初级交易,交易数量受交易双方销售和购买能力限制,一般数量都比较少。早期的集市贸易场地往往按照传统习惯在人口流动较大的场地展开;后来各地人民政府大多将集市贸易的场地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合理设置了许多商品集贸市场,在一些商品集中生产地区还出现了专业化的市场,交易的硬件环境也由露天、随地设摊改善为一些永久性的室内商场和有棚顶的商场,并逐步建立、健全了各种服务设施。城乡集市农副产品的价格,大多由买卖双方议定。
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改革开放初期,集市贸易对于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对市场的活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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